根据同样的推理,“美国银行案”判决地方政府一般不能对中央征税。事实上,不仅中央不能信任地方,地方也不能完全信任中央。如果没有
宪法保护,试想中央政府决定黑龙江必须比其它省份交纳比例更高的税,黑龙江有什么办法保证中央决定不构成滥用权力?固然,地方选民是全国选民的一部分,参与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的选举,但是他们和全国相比毕竟是少数,难以防止全国其它地区的多数人对他们进行歧视。如果国家的税收分配政策是由全国人大决定的[25],而代表黑龙江利益的人大代表人数只占整个人大的少数( 否则就违反了
宪法平等原则) ,那么黑龙江就难以保护他们作为国家纳税者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他们既不能通过人大的民主程序——因为他们的代表只是少数,也不能“信任”其它“兄弟”省份的同情或正义感——因为这些省份很可能正是黑龙江纳税的受益者。因此,如果没有宪法制度保障,那么黑龙江( 或其它任何省份) 除了结果难以预料的政治交易之外,没有什么办法保证自己在全国性征税过程中不受歧视。然而,如果
宪法明确禁止税收上的歧视,那么结果就不同了。中央政府不得对黑龙江或任何地方实行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其所采用的税率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平等。在这种情况下,黑龙江人可以放心了,因为如果中央征税太重的话,那么反对中央赋税的将不只是黑龙江一个地方,而是全国各地。这样,黑龙江的人大代表就能找到许多其它省份的盟友,从而构成全国人大的多数,进而通过法律减轻过于繁重的国家税赋。只有在保障地区平等之后,中央才可以对地方机构征税,因为平等原则使得中央能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地方利益;如果这种税收太重了,那么它所影响的一般不是个别地区,而是许多地区都感受到类似的影响,而这种普遍影响能通过全国范围内的民主程序迫使国家政策作出适当调整[26]。
因此,作为一般规则,中央政府根据国家需要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征税,或至多在遵循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对地方机构征税,并受制于全国民主政治过程的约束;地方政府根据地方需要针对本地选民征税,并受制于当地民主政治过程的约束。两者之间不应相互侵犯或干涉,否则就可能打破民主责任制所建立的权力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尤其重要的是,既然地方征税的权力最终应该掌握在地方选民手中,地方税在本质上属于地方事务。地方政府也许应该增税,为当地人民做更多的好事,但这得取决于当地选民根据切身需要权衡成本利益之后所作出的选择。究竟愿意交纳多数税( 或费) 换取多少政府服务,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地方性”问题,不应该受到中央政府的干预。在这个意义上,中央干预将不仅是多余的,而且也是“专横”的:如果当地农民不愿意交纳农业税,他们完全可以自己取消,而用不着中央操心;而如果当地农民真的愿意交纳“农业税”,中央又有何必要强行取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