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责任制与税的理性
“美国银行案”的启示是普遍和深远的。通过这个判例,马歇尔首次从征税问题出发确立了联邦主义民主原则。这项原则的立足点不是制度之外的“信任”,而是理性自私的人性基础及其所要求的民主自治。在某种意义上,“美国银行案”是“无代表则不纳税”的英美民主传统之延续,而代议制是征税理性的制度保障。马歇尔将联邦主义和民主责任制(accountability)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其论点获得了不朽的生命力。直到今天,美国联邦主义宪政基本上仍然是在这个判例所建立的轨道上运行着。因为“美国银行案”将立论建立在普遍的人性基础之上,它的判决逻辑不仅适用于美国,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它国家。
“美国银行案”有助于我们理清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作为理性自私的个体,我们花自己的钱总是精打细算,而花别人的钱则未必如此,除非我们的消费决定和行为受到某种制度上的约束[23]。对于政府的征税行为,制度约束尤其重要,因为政府征税是强制性的,且决定征税的立法或行政官员和广大百姓之间并不存在足以产生“信任”的感情或关系等私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让征税对象控制征税决定者的命运,才能保证后者不会为所欲为,征税行为才得以自动节制。这是为什么马歇尔认为民主代议制“一般是防止横征暴敛的充分保障”。民主责任制的效果在于迫使政府为纳税人考虑,并使其征税决定最终获得纳税人的同意,从而恢复征税的理性。如果没有民主责任制作为制度保障,如果政府在征税决定过程中不能受到选民的有效约束,那么权力和义务就不再对等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本质上是在花“别人的钱”,理性的征税行为就无从谈起,“轻徭薄役”只是一相情愿的空想或少数统治者的恩赐。在历史上,中国农民的负担之所以和其收入相比如此沉重,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并不最终决定自己的税赋[24]。
民主责任制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政府和政府之间的税权关系。如果超越了特定辖区,民主政治制衡就不再发挥作用。北京人显然不能信任上海政府对他们征税,然后将税款花在上海的公共事业上。这初听起来就有悖常理,因为北京和上海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但之所以如此荒谬,其真正的原因是在于北京人对上海市政府( 包括人大等政府机构) 没有任何控制。北京人可以将税钱交给北京政府,因为后者为北京人做事,北京人决定自己的政府应该为自己做多少事、花多少钱,但北京人将钱给了上海政府,上海人肯定会一反精打细算的常态,大手大脚地浪费北京人的钱!没有民主制衡机制,就谈不上“信任”。同理类推,上海人同样不能信任北京市政府对他们征税;北京人也不能信任不是由他们选举产生的北京市政府对他们征税,上海人也不能信任不是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上海市政府对他们征税;全体中国公民不能信任不是由选举产生的中央政府对他们征税——就如同他们不能信任美国政府对他们征税一样。没有选举,就没有控制,因而也就没有“信任”。这就是“美国银行案”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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