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一州对合众国政府的运行征税时,它所作用的机构就并非由其自身的选民所设立,而是被他们无权控制的全体人民所设立。征税所影响的政府,乃是为了他们和其他人的共同利益而被他们自己和其它人所设立。我们必须区分整体对部分的行动和部分对整体的行动——即区分最高政府的法律和与之抵触的次级政府的法律。
换言之,在保证代议机构的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联邦政府可以对联邦公民征税,州政府可以对本州公民征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民主将征税的权力和义务有效连接在一起;然而,如果一个州对联邦或其它州进行征税,那么权力和义务的链条就发生了断裂,因为该州并不像联邦征税过程那样受到类似的政治制衡。如果州对联邦征税,尽管州的公民也是联邦公民的一部分,但该州从征税中所得的收入和其公民在此过程中的付出是不成比例的,更何况在本案的情形中,马里兰州的公民对联邦银行征税的付出即便存在,也是极为间接的。既然如此,马里兰州的公民有什么理由反对自己的政府对联邦银行征税呢? 事实上,对于理性自私的地方公民来说,这种自己不用付出代价的“从天上掉下的馅饼”的好事是多多益善。在这种情况下,州的民主政治制衡完全失去了作用,州政府的征税因而也变得不可“信任”。这同时表明联邦法院应该不失时机地进行司法干预,保证地方政府在
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20]。马歇尔及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有效制止了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马歇尔的逻辑其实并不绝对排除州对联邦机构征税。如果州政府对本州内所有公职机构或甚至对州内的所有职业人同样征税,那么州内的联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必能免税。事实上,国会的相关法案已经授权各州对在当地工作的联邦雇员征收所得税。因此,在1999 年的案例中,联邦法官挑战杰弗逊县对县内工作的人征收职业税[21]。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驳回了这一挑战,指出州的这一措施不是针对联邦政府的“调控”(regulation),而只是一般的“创收”(proprietary)手段。但笔者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歧视,因而和“美国银行案”存在着实质性区别——在后者,马里兰州对所有没有经过州政府许可的银行征税,而实际上只有联邦银行一家适用这个规定;假如马里兰对本州所有银行都征收同样的税,那么法院或许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当地银行对地方政治过程的影响来保护自己[22]。由于杰弗逊县的税收规定确实是对所有人平等适用的,因而地方政治过程产生某种“外溢”(overflow)效应,为不直接参与当地政治的联邦工作人员提供了间接保护。因此,关键仍然在于民主政治控制是否存在并对征税行为发挥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