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政府还是要征税的,否则基本的公共服务就维持不下去了。但是纳税人之所以要维持这个政府,之所以要用自己的钱养活他们的政府,是因为他们需要政府为他们做事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好事必然有开销,而这部分开销自然只有政府的受益者——选民,也就是纳税者——来承担。无论如何,既然这笔钱从纳税者中来,还是要回到纳税者中去,最后还是要由纳税者来决定到底交多少钱,以换取多少政府服务。因此,纳税者必须是选民,选民必须是纳税者,两者必须是同一个实体;否则,权利和义务就发生了脱节,征税权也就不那么可以“信任”了。
总之,只有通过地方民主,纳税者才多少可以“信任”他们的政府不滥用征税权。然而,在州政府针对联邦政府征税的时候,情况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异。根据美国的联邦主义制度设计,联邦对州除了
宪法上的权限规定之外没有任何直接控制手段:联邦既不能任免州官或议员,也不能强令州政府实施联邦法律,而只能通过法院撤消违反
宪法或合宪联邦措施的州法规定。这就是为什么联邦不能“信任”州政府对它征税。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信任州政府对联邦征税就好比信任一个州的政府对另一个州的人民征税一样荒唐。马歇尔反问道:“任何一州的人民是否会信任其它州人民的权力,去控制他们政府最不起眼的运作呢?我们知道他们不会。那么我们为何要认为,任何一州的人民应该把权力托付给其它州的人民,去控制他们政府最重要和有价值的运作呢? “[16]根据马歇尔的逻辑,任何州的议会只能对其本州人民征税,只有联邦议会才能对全体联邦人民征税,因为”仅在合众国的立法机构中,所有人民才得到代表。因此,只有合众国的立法机构才能被人民授权去控制和所有人相关的措施,并获得不会滥用这些权力的信任。“[17]
当然,州政府不能对联邦征税,并不必然表明联邦也不能对州的有关机构征税。但是联邦之所以有权对州征税,并不是因为它级别更高或权力更大,而是因为它的征税行为受到
宪法限制,以至不能任意滥用这项权力。联邦
宪法第
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制订并征收国民税、关税、进口税和货物税,但所有关税、进口税和货物税应在合众国范围内全部统一”;第
一条第九款进一步规定:联邦政府“不得在贸易或岁入的任何调控上偏袒任何州。”因此,联邦在征税过程中不得歧视任何州,而平等原则迫使联邦考虑并代表全国选民的普遍利益,因为如果联邦税赋水平过高,那么所有州的人民都将感受到同样的负担,最终通过联邦民主政治过程( 即国会选举) 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州的人民创造了全民政府,并授予它以征税的普遍权力。所有州的人民以及各州自身在国会中得到代表,并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这项权力。当全体人民对各州的特许机构征税时,他们就是在对其选民征税,并且这些税务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一致。”[18]联邦税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与平等最终保证,征税的权力主体( 联邦政府) 受到义务主体( 全体联邦人民) 的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和义务是统一和对等的——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对联邦人民进行征税,联邦人民则通过联邦选举控制联邦立法机构( 国会) 的人选及其税收政策。然而,这个逻辑反过来却不一定成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