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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信任——从“美国银行案”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

  在论辩过程中,马里兰州曾试图用“信任”(trust)这个概念去化解所有的潜在冲突:既然各个兄弟州都是联邦的一部分,它们不至于像法院想象得那么“坏”,因而联邦应该“信任”各州不会滥用自己的权力。马歇尔没有接受这种论点。在马歇尔眼里,“信任”是一个悖论:如果不存在适当的制衡机制,也就是说你不得不依靠道德上的“信任”来保证某项权力不会被滥用,那么这种“信任”必然是靠不住的,这项权力也必然是不可信任的;只有具备制度上的制衡来保证这项权力不会被滥用——在这种情况下,你其实并不需要依靠这种信任,你才能“信任”这项权力不会受到滥用。换言之,“信任”只有在不怎么需要它的时候才显得“可靠”,而在这种情况下,你所依靠的其实是制度的力量而不是空洞的信任。
  马歇尔的论证有意或无意地体现出法治国家的基本逻辑。在法治的语境下,任何人都是理性自私的,任何由人组成的机构也是如此。
  难怪霍姆斯大法官后来在他的经典论文中宣称,法是为了“坏人”而不是好人制定的[11];好人——可以绝对“信任”的人——是不需要法去规制的,但这样的人——如果存在的话——在现实中实在太少了,我们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需要法律约束我们不超越自己的行为界限。一般人是如此,政府——或更准确地说,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又何尝是例外? 要“信任”他们,必须存在制度上的约束,否则“信任”必然会落空的。这是为什么马歇尔不接受没有制度基础的“信任”。然而,一个在美国不争的事实是,各州却具有广泛的征税权。事实上,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各州拥有比联邦更为广泛的征税权,几乎可以对州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来源的收入征税[12]。为什么人们可以“信任”州政府对州内的这些实体征税,而惟独不能信任它对联邦征税?马歇尔最后“点题”了:州的征税权是否可以被“信任”,取决于它行使这项权力的对象——或更准确地说,取决于征税权的对象对于行使征税权的主体究竟掌握什么制度上的控制手段。“对滥用权力的仅有保障,乃是政府自身的结构。在征税时,立法机构对其选民发生作用。这一般是防止横征暴敛的充分保障”;“他们( 选民) 的信心是基于立法者的切身利益和选民对其代表的影响,以保护他们免遭这项权力的滥用。”[13]本州公民之所以“信任”州政府不会滥用对他们的征税权,是因为他们有民主选举作为最终的制度约束机制——因为所有征税措施都必须通过地方议会的立法,而通过税法的议员以及可能拥有提案权或否决权的州长或其它行政首脑都是民选产生的。设想现在有两个候选人,一个要增税,另一个要减税,选民会选哪一个上台是显而易见的——谁会和自己的钱包“过不去”? 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指出,在民主社会里,老百姓的税赋是很轻的( 有时可能太轻了) [14]。民主社会没有种种苛捐杂税,其根源正在于此[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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