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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信任——从“美国银行案”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

  既然如此,州是否能对联邦银行征税呢? 马歇尔的回答可能有点令人惊讶:绝对不能!这涉及到美国宪法另一条同样基本的原则——联邦最高(federal supremacy)原则。联邦宪法六条规定:“本宪法以及根据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不论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受之约束。”因此,如果联邦银行是联邦法律授权成立的产物,而联邦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以州法为基础的措施,那么银行的运行就不能受到州的阻碍。当然,联邦最高原则不是无条件的,因为第六条同时也隐含着联邦有限原则:只有“根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才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并约束各州的法官[9];联邦立法措施如果超越了宪法权限,则当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地方措施是否与之相抵触成了无关紧要的事情。然而,如果联邦银行的合宪性受到了法院的肯定,那么州或地方措施就不能与之相冲突。事实上,在防止联邦“专横”之后,法院尽可以放心地保证联邦法律实现其效力——联邦银行的有效运行。
  于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州对联邦银行的征税是否构成宪法所禁止的“抵触”或冲突,而马歇尔的联邦主义思维注定他的结论是肯定的。且不说本案中马里兰州对联邦银行的征税确实高得令人难以接受,即使正常的征税也将构成“抵触”,因为一旦允许各州对联邦征税,那么没有什么能阻止它们滥用这项权力来阻碍联邦事业( 譬如银行) 的运行:“各州可能以摧毁银行的方式行使其征税权,乃是如此显然以至不可否认”;“征税权包含着摧毁权,而摧毁性权力将挫败创制权,并使之无用;要授权一个政府去控制另一个被称为最高政府的合宪措施,抵触是明显存在的。”[10]马里兰州现在可能只对联邦银行征收10%的税,但它以后完全可能征收100%的税,其它各州也会如法炮制,那样联邦银行就无法生存下去了。因此,州可以通过征税在效果上阻碍了它原来不得阻碍的合宪联邦权力之运行。
  2.“信任”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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