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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信任——从“美国银行案”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

  二、“美国银行案”——为什么公民信任政府征税?
  税,看上去也许是并不起眼甚至是颇为枯燥的细节问题,但它却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几乎在所有发达国家,税法是一门在所有法律中最繁杂的学科,光是各种各样的税法条文就足以“汗牛充栋”。但是这些沉重的税典并不能淹没税的本源。在历史上,税是触发民主宪政的导火线。无论是1215 年的《大宪章》还是1776 年开始的独立革命,都和税有着不解之缘[3]。英国议会民主正是在和国王争夺征税权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而“无代表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则准确表达了美国独立革命者( 也是稍后的立宪者) 对民主自治的追求。可以说,人民对税的控制就是现代民主的代名词。
  早在1819 年的经典案例——“美国银行案”[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次从征税问题出发确立了联邦主义的民主政治制衡原则。通过阐述“信任”这个概念,马歇尔令人信服地论证民主选举是州的选民“信任”州政府对其行使征税权的制度保证,而既然美国的联邦政府对州缺乏直接控制,联邦不能信任州政府对其开设的银行分支征税,因而州政府针对联邦的征税行为因违宪而无效。根据理性主义法治逻辑,只有在存在民主控制的制度环境下,征税权才能受到信任;缺乏民主控制,信任就不存在,人民也就无法防止政府的横征暴敛。马歇尔的逻辑不仅仍然适用于今天的美国,而且也对宪政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具有普遍的启迪意义。
  1.案件的缘由
  在美国联邦宪法颁布后第三十个年头,出现了一个和“马伯里诉麦迪逊”同样重要的经典判例——“美国银行案”[5]。这个判例也起源于税,但是它涉及到一个比一般民主更深的层面——联邦与各州的权力关系。人们通常将这个案例解读为一个联邦主义——或更准确地说,联邦党人(Federalist)——决定,因为首席大法官马歇尔(C.J.Marshall)宽泛解释了联邦宪法一条第八款中有关“必要与合适”权力的弹性条款,判决联邦政府有权通过立法建立“美国银行”,且各州不得通过对银行征税阻碍其运作[6]。然而,也正是在这项判决中,马歇尔法官首次系统阐述了民主政治制衡原则。
  案件的起因是简单的[7]。为了对付1812 年英军入侵所带来的困窘,国会再次建立了合众国银行,以便联邦政府可以通过自己( 而不是各州开办或特许) 的银行直接支付债务。但有几个州对联邦银行表现出强烈的敌意,其中马里兰州对所有外来银行( 其实只有联邦银行一家) 及其分支征收很高的税。在联邦银行的地方分支拒绝交税之后,双方就银行本身以及州的征税措施的合宪性产生了争议。根据美国立宪者的一般理解,为了防止联邦通过“专横”的法律侵犯地方自治和个人权利,联邦宪法确立了联邦有限原则,因而联邦法律必须具备宪法授权。美国宪法固然没有提到“银行”,但联邦最高法院并不认为这给联邦银行的合宪性构成根本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法院判决宽松解释了为联邦授权的宪法一条第八款中的“必要”一词,认为这里的“必要”只是指建立银行对于实现合宪的目的是有用、适当或合理的( 而不是州政府所主张的必不可少) [8],而联邦银行显然能为联邦行使借贷、还债、征税等宪法授予的权力提供极大便利。因此,联邦银行是一个合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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