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定公共利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在上述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如果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个人和集体的财产和劳务,都会在其前面设置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前提条件,这充分尊重了法律优先和依法行政原则,试想如果可以任意地征收属于私人的财产和劳务,那对公民个人的权利是多么大的损害,同时也违背了了
宪法上的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2.公共受益性原则。公共利益是某个特定范围内绝大多数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不是单个人,小团体或狭隘的集体所独自享有的。在为公共利益征收公民,法人的财产或劳务时, 必须考虑到征收的目的性,即为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搞政绩,提高形象而作出的决策。
3.公平补偿性原则。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这种救济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下的公平补偿和事先补偿,它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体公正。与正当补偿、适当补偿等提法相比,公平补偿的提法也许更合乎市场机制的要求,更接近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交往法则。事先补偿则体现了政府诚信和法安定性的要求。
4.权责相配套原则。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所谓公共利益之理由不成立,则应严格追究且能够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社会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有威慑效力和普遍适用、自动适用的控权机制与判断标准。
(三)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如上所述,公共利益包括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两个方面,所以在认定的标准上,本文也将从这两个方面论述。
1.违反政治公共秩序的标准。政治公共秩序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强制性的设定对公民个人的义务,再者一国的政治公共秩序对一国的政治繁荣与经济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各国无不对政治公共秩序进行大量的立法以进行充分的保护,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违反,显然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从而可以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实质便是对公民个人主义的抑制。在各国的立法中,违反政治公共秩序主要体现在《
刑法》中,如我国《
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