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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认定

  (四)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
  集体利益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相对于集体中的少数人来说,集体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是相对于集体所从属的更大的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集体的利益又是个别利益。所以,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而是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具体分析。对于作为公共利益的集体利益而言,集体利益仍然从属于公共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
  从上述的概念比较中,我们可以得知,公共利益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可以说是包含上述其他概念的上位概念,正是因为这样,界定就显得更加麻烦,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所说的,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7]但是,我们可以先从大的方面定下社会公共利益,即包括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社会秩序包括政治公共秩序,经济公共秩序和其它秩序等,下面将重点阐述。
  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共利益的依据和认定公共利益的原则、标准
  (一)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共利益的依据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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