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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认定

  二、几个概念的比较
  (一)利益
  通常关于“利益”一词的基本含义,人们一般也都会认同“利”和“益”是分别与“弊”和“害”相对而言的,“利益”最通俗易懂的解释就是指某种“好处”。[4]法学上认为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二)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1.公共利益。关于“公共”一词的基本含义,人们一般都会认同公共是与私人或个体相对而言的。中国《辞源》对“公”的解释,有“无私”之意,对“公”和“共”的解释又都有“共同”的基本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共”一词的解释是“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从上面的概念可以清楚地知道利益的含义。所以,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指的是属于公众的,社会主体对社会客体包括公共服务、公共秩序、公共产品等的一种主动关系;
  2.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指的是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对应的,个人对所需产品、劳务和秩序的一种主动关系;
  (三)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1.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有的学者将国家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5]对此,笔者认为,国家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下位概念。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情况下,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比方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是人民民主享有的,很明显这里已经排除了敌人享有国家利益的权利,可是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敌人是享有公共利益的。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
  2.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如笔者上述的,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一切利益在内的的各种要求、愿望,当然也包括公共利益。但是,笔者认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一样,也是公共利益的一个下位概念。我们知道,社会和国家无论从地域范围,还是从人数来讲,都是最大的共同体。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经历了一个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的中世纪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重合的。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中,它们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国家从市民社会夺走了全部的权力,政治权力主宰一切,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融合状态的结束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导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摆脱政府家长式的干预,实行“自由放任”,成为在政治领域之外的纯经济活动,从而达到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日益摆脱政治国家的直接控制的目的,使生产力在新的生产关系下获得更充分的发展。随着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就分别成为社会两大利益体系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政治国家则是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作为社会中独立存在的个人就在社会担当了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又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因此,可以看出,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另一种自治的共同体,与追求政治利益的国家不同,社会以经济关系为核心,靠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纽带联结,所以,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6]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总之,在社会与国家高度融合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重叠的,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领域,但都从属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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