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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上)

  
【注释】  张新宝.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22 讲.

克雷斯蒂马·冯·巴尔. 张新宝译,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16.

在民国正式立法时候, 则将这三个内容完整的规定在一个条文中, 作为侵权行为一般化的一个统一的条文。

杨立新. 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1232124.

其中, 关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特征, 是全部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而概括的过错或者违法性的特征, 分别是法国法一般侵权行为特征和德国法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法国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 就是有过错为其特点, 而德国法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特点, 就是违法性。

杨立新. 侵权法论.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113.

杨立新.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1. 207.

周枬. 罗马法原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4, 785.

关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和1383 条的关系, 在国内翻译的文本上, 总是有不足, 这就是将第1382 条翻译为“过错”或者“过失”, 而将第1383 条翻译为“懈怠”和“疏忽”。这样, 这两个条文的内容就发生了重合, 无法确认这两个条文的区别。因此, 笔者认为前者指的是“故意”,后者指的是“过失”。德国学者克雷斯蒂安·冯·巴尔在他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一书中, 是这样解释的: 在法国民法典的第1383 条中, 其所宣称的法律内容是, 一个人不仅对故意行为(民法典第1382 条) 承担责任, 而且对由于他或她的过失或疏于注意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可见, 第1382 条规定的是故意侵权, 第1383 条规定的是过失侵权。这样的解释才合乎情理和逻辑, 这两个条文应当是这样的内容。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张新宝译,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21

张新宝.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的22 讲.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张新宝译.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337.

]在《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次) 》中规定的产品责任, 也是一种严格责任。因而可以认为美国法的严格责任适用于三种侵权行为,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 二是危险活动致人损害, 三是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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