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做法,即规定一般条款规范一般侵权行为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和在立法上的类型化的规定,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实,在罗马法和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上,也不是完全不讲侵权行为类型化的问题,而仅仅是类型化的程度不够而已。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就是在承认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确认一般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将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行为作为另一种类型,将侵权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这是对罗马法私犯和准私犯划分的继承。其次,还以侵权行为人的数量作为标准,将侵权行为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1.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基本划分。其基本的分类标准,就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还是特别条文规定的侵权行为。目前,成文法各国立法都做这样的分类。
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划分,主要是适用法律的不同,即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还是适用侵权行为特别规定。同时,一般侵权行为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是直接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的损害负责,因此是间接责任或者叫做替代责任。
2.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类型划分,主要是解决责任的形式问题。单独的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独立的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则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可以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分类中,即使是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也是一种概括性的分类,而不是对具体侵权行为进行的分类。
(四) 我国《
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划分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的是侵权行为一般化的方法,在《
民法通则》中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同时规定特殊侵权行为,形成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基本种类,此外,也将侵权行为分为单独的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
民法通则》还将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1. 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侵害财产权以及财产利益的侵权行为,无论是侵害财产权,还是侵害财产利益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适用这一规定进行赔偿。
2.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凡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是这种侵权行为。例如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权的侵权行为,均属之。
3. 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以自然人的人身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凡是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都是这样的侵权行为。
4.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违法行为,都是这种侵权行为。
我国《
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四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其基本的立法意图在于区别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赔偿方法和内容的不同。侵害财产权,适用的是财产损害赔偿;侵害知识产权,应当按照所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决定损害赔偿的方法;侵害自然人的人身,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等,承担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承担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侵权行为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对于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对确定责任的构成并没有原则性的意义。》第106 条第2 款规定的新型侵权案件面前缩手缩脚,不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