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形引起的管辖权冲突首先表现在不同国家基于同一事实适用不同的破产管辖权标准从而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在1991 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 破产案中得到充分体现。TCCI 法国银行是注册总部位于开曼群岛的BCCI 海外有限公司的分行,主要营业地在巴黎,另外在法国几个城市设有代办处,巴黎商业法院(Tribunai of commerce) 基于联系的标准对BCCI 法国银行开始破产程序。但BCCI 海外有限公司的清算人认为巴黎商业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而在法国提起了上诉。可法国上诉法院认为巴黎商业法院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其主要理由是法国与债务人有充分的联系,从而阻止了外国破产管理人在法国开始破产程序。[3]
另外,即使国际银行破产管辖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有效的法律理由,但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则体系来规范管辖权的行使,而且国际银行又时常在许多国家从事经营,因此,很可能发生一个公司同时受到许多国家的破产管辖。在目前没有适当的机制能够确保此类程序得到有效协调或合并情况下,某些资产(特别是位于没有开始破产程序的管辖权下的资产) 很可能隶属于各当事方提出的竞争性索偿权之中。俄国Russo2Asiatic 银行破产案就是一例,该银行在俄国组建,在伦敦、上海和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东欧剧变后,香港的分支机构进行了清算,在香港所有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后,剩余财产由清算人保管。
此时,伦敦和上海的分支机构也在进行清算,上海的清算人认为该银行已被前苏联政府解散,为此要求取得香港清算人手中的剩余财产。与此同时,伦敦清算人也试图在香港程序中代表伦敦债权人申报债权,从而引发了对香港清算人保管的Russo2Asiatic 银行剩余财产的争夺。[4]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银行破产程序中最基本的问题,各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及其所属国利益都竞相争夺,这不仅导致管辖权的冲突,而且还很可能影响银行破产所适用的法律与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问题,从而引发进一步的冲突。
(二) 单一实体制度与独立实体制度
在当前国际银行破产实践中,债权人索偿权的证实分配主要有两种体制,即单一实体制度和独立实体制度。所谓单一实体制度是指银行被作为单一实体关闭,在该制度下,银行所有资产不论其位于何处都包括在一个单一的清算或重组程序中,同样,银行债权人也不论其位于何处都有权在该单一破产程序中主张其索偿权,且作为一般原则,各债权人应享受平等待遇。然而,根据独立实体制度,位于不同国家的银行分支机构被作为一独立的实体进行清算,分支机构的所有资产以及国际银行在东道国的所有资产都包括在清算程序中,但只有分支机构的债权人能够在东道国程序中证实并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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