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相关中介公司和代理人没有尽到相关法律把关责任,这对众多公众人物是一个教训。”屈学武说。
包括影视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他们的法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法商其实就是法律素养、法律知识。而公众人物尤其要注意提升自身的法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解释道。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公众人物不是以身份来定而是特定的角色来决定的,公众人物指的是掌握某种公共权利,或者是控制某种社会资源,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力,以至他的言行事关公共利益,而被公众关注的人。在亿霖集团传销案件中,葛优无疑是处于一个公众人物的地位。
在明星代言公司产品问题上,国外的成熟经验可能值得借鉴。如在欧洲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来拉动人气,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而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在很长时间将得不到任何工作。
“作为一个明星,代言产品是大家相信他,这就是明星效应。他们更应该有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打听公司的信誉度、可信度、真实性、合法性。”姜明安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永浩则认为,明星们的法商普遍缺失,与职业特点有关。由于娱乐行业的特殊性,这个群体属于感性群体,注重视觉、听觉;而法律是理性的,是规则。因此感性领域从职业上看,知识结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都与其他人有所背离。
法律是否“放纵”明星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
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
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