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钱列阳认为,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中,律师不要参与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因为司法救济保障措施尚不够完善。在没有相关的律师执业保障权的规定来保护律师的情况下,律师直接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是很危险的。
“解决律师调查取证的后顾之忧,就是废除306条。否则,相关部门会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追究,并随时启动306条。”陈瑞华说。
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学家,一致的看法是:“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设立救济手段保障律师调取证查权
“经过多年的呼吁,律师调查取证权有了好的转机,这次
律师法的修改在考虑,三大诉讼法也在考虑。”于宁表示。
“应该给律师有进入司法程序的‘绿色通道’,即放开调查取证权。同时要有特殊保障,不能充满风险。但要防止一边倒、不讲原则的放开。不能将这种权利任意行使,要有边界。这就要制定相应的规则,限制其随意行使。”陈瑞华说,因为个别律师职业缺乏道德。这需要律师内部有执业惩戒规范,要严厉惩戒并防止个别律师滥用权力。
“要防止滥用调查权的现象,就要双管齐下。一边放开,一边要有严厉的措施来约束这种权力的滥用。否则会产生负面影响。”
陈瑞华认为,要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核心问题是:让双方证人出庭作证,以显示公平,同时可以防止双方滥用资源。一律禁止单方面会见对方证人,要律师、检察官同时在场方可。否则检察院会使用公权力进行威胁,而有的律师也会引诱、利诱证人做伪证。这是维护法律的公平。
“要保证对抗的自然化,这需要制度配套,有一个公平的规则。”陈瑞华说。
“律师的工作权受到限制,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因此调查取证权也是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调查取证困难意味着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护,侵害了公民的权利。随着法制化程度的提高,公民的这种权利将会得到有效保障。”于宁说。
律师执业是私权力,而行政部门是公权力。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对抗让不少律师都有这样的担忧:仅仅在立法上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还远远不够,“如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落到实处”才是关键。
钱列阳认为“要通过立法,并且法院要强制执行。”他特别强调,“一定要‘强制’执行”。
“
律师法应该是律师执业的保障法,而不光是管理法,即不能损害律师执业的权利。应该设立救济手段,否则在法院拒绝的情况下投诉无门。一定要配置相应的措施。”吕红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