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使得公安、检察院开始提防和警惕。刚开始这种对抗心态不明显,但随着律师的提前介入,这种防范心理开始加强,产生对抗。”陈瑞华说。
“在调查取证问题上,公安、检察院与律师执业冲突很严重。尤其是律师调查后又发现新的有力证据,使证人改变证言。这无疑推翻了公安、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是对他们工作的否定,加深了他们的防犯心理。这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顽症。”
杜永浩认为,调查取证难也是行政执法部门、机关、服务行业没有开放的态度,制度方面没有衔接好。
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是导致其“不愿提供支持”的根源。
“现在许多人请律师帮助的意识还不够,协助律师调查的观念很难形成。我们这种固有的思维模式一时还很难打破;还有‘官本位’的价值体系对调查权的影响。”于宁说,“现在虽然政务公开了,但公知领域中的一些信息律师还是查不到”。
“在民事诉讼案中,由于没有报酬、利益,因此一些部门、行业拒绝配合;刑事诉讼的案件更复杂。公安、检察院本身就是诉讼构造的主体,这就造成控辩双方是对抗性的、有冲突的。”杜永浩说。
除了制度的不完善,还有一个原因也是导致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因素。
“以前律师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而现在的定位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种地位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律师这个群体的力量、能力受到限制。”杜永浩说。
陈瑞华也有同样的观点:“1996年颁布
律师法,将律师定位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人员''。由以前的''国家公务人员''转向''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官方身份消失了。”
身份的转变使得律师的“官方地位”不再强势。
“有些刑事案件因为风险大,律师不愿去冒这个风险。事实上律师办案是一个人在做,是一个个体。”这使得一些刑辩律师不愿进行调查取证。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行为带有很大的风险。”钱列阳说,很多律师都有这样的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