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因为“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造成律师取证难成为家常便饭。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表示,律师不像公安机关人员,不拥有调查取证权,因此调查取证难是诉讼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之一。
“律师办案时找一般公民或法人取证,既使拿着介绍信和执照,对方都不理睬。比如调取一个人的财务状况,银行会称涉及客户商业秘密‘不便告知’。找法院调查相关材料时,法院也会以各种方式不配合。”吕红兵说,虽然现在法院有调查令,但由于缺乏制度规范,所以“调查令”并不好用。
无法顺利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只能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有时候真是得碰运气了”。杜永浩显得很无奈。
此外,“律师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才能调查,但很多人不愿惹官司,因此拒绝作证。”钱列阳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司法作证的义务。否则会影响司法公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调查取证对一个案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就像电脑程序没有激活。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和参与,那么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就电脑程序一样无法被激活”。
公安、检察院与律师执业冲突大
调查取证的意义在于:它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同时“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权威,影响到我国的法治进程。”
“证据是案子胜败与否的关键。否则,无法保障当事的人权益,无法追求司法的公平正义,无法通过证据来反映法律事实。”吕红兵说。
钱列阳表示:“客观事实要有证据,否则无法将客观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
但是,由于无法调查取证,而导致当事人长期无法立案、案件败诉的现象“很普遍”。
钱列阳认为:“调查取证难与司法制度有关。”杜永浩也表示:“调查取证难的根本原因还是制度原因。”
事实上“律师调查取证难由来已久。”陈瑞华说。
1996年,是律师调查取证难的一个分水岭。
“1996年以前,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当时《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不能提前介入。因为没有条件介入、说不上话,所以不存在难不难的问题。”
1996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
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