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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二、该药店虚假申报税额。《税收征管法》(200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002年4月,该店实现销售收入19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7000元,该药店零申报属虚假申报。该店在4月2日办理税务登记前,已营业了3个多月,这3个多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75万元,应纳增值税3万余元,该药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药店共计不缴或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共计3.7万元。
   2)根据查清的事实,稽查人员应如何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定性?
  答:《刑法》(1997)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构成偷税罪除了一般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还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偷税手段;二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三是偷税额和所占比例均达到法定标准。下面我们一一分析这三个条件是否具备。
  该药店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所发生的3万余月的增值税,未得到税务机关的书面的通知,不符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也就是说该行为不符合第二个条件,所以不构成偷税罪。该药店在进行税务登记后所应纳增值税税款7000元因未达到法定的最低1万元的标准,也不构成偷税罪。
  《税收征管法》(2001)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药店不缴或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共计3.7万元,对这3.7万元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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