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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问:1)分立后的华光公司是否有义务全部缴纳原公司所欠税款?
  答:《税收征管法》(200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华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新公司对分立前华光公司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分立后的华光公司有义务全部缴纳原公司所欠税款。
  2)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妨碍了建行抵押权的实现?
  答:《税收征管法》(200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建行的抵押贷款发生在2003年2月,而应交税款发生于2002年,也就是说应缴税款先于抵押贷款的发生。因此,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妨碍建行抵押权的实现。
  四、基本案情:2002年5月13日,辽宁省本溪市国税局南芬分局受理了某药店的纳税申报,4月份该药店申报税款为零。这张申报表立即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该店2002年4月2日办理税务登记,主要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开业以来生意红火,每天顾客盈门。头一个月怎么会是零申报呢?
  分局立即派两名稽查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药店在纳税上存在着严重问题。2002年4月,该店实现销售收入19万元,应纳增值税税款7000元,该药店零申报属虚假申报。稽查人员在进一步检查时又发现,该店在4月2日办理税务登记前,已营业了3个多月,这3个多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75万元,应纳增值税3万余元,该药店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药店共计不缴或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共计3.7万元。
 
  问:1)该药店具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该药店的违法行为有:
  一、没有及时进行纳税登记。《税收征管法》(2001)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而该药店在4月2日办理税务等记之前已经营业3个多月了,这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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