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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本案的关键是第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解释》第三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该企业“少缴增值税6.8万元,偷逃房产税5万元”,偷税数额总共为11.8万元,应纳税额为161.8万元(该企业全年累计纳税150万元,加上偷税数额11.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不足百分之十(11.8万元除以161.8万元)。未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标准。因而不满足第三个条件。所以,该企业不构成偷税罪。
  该市国税局与地税局都没有把国税与地税合并计算,因而是不正确的。虽然国税局的算法也得出了该企业不构成偷税罪的结论,但是其算法是错误的。
  三、基本案情:华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分立,原公司存续,另成立了一家华新公司,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因华光公司尚欠2002年度税款10.2万元,2003年4月,市国税机关向华光公司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华光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告了公司分立的情况,称根据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该公司只承担40%的债务,不愿缴纳全部税款。催缴税款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扣押了华光公司价值10万元的轿车一辆,并交拍卖机构拍卖。该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全部缴纳这笔税款,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市建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建行提出,华光公司于2003年2月以其房产和汽车做抵押贷款50万元,还款期限已到,仍未归还。市国税局的强制执行措施,妨碍其抵押权的实现,要求法院撤销市国税局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核准了市建行的申请,同意建行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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