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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3、4省略。)”
  依据该规定,纳税人王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仍需办理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优惠的税款额度可以在当期交纳税款时相应抵免。
  四是王某逃避、拒绝及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如: 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王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以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王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王某拒绝签字,并将通知书当场撕毁。11月11日,税务人员李某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公路上将王某的车辆拦停。王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试图驾车逃逸,但被税务人员李某阻止。
  《税收征管法》(2001)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基本案情:某市国税局稽查局2003年2月,对某企业2002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2002年4月少列收入40万元,少缴增值税6.8万元,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2003年3月,该市地税局稽查局又查出该企业偷逃房产税5万元,2002年度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20万元,该企业全年累计纳税150万元。
  该企业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在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国税部门认为,该企业偷税数额6.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6.8万元)的比例为6%,不能构成偷税罪,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而地税部门则认为,该企业偷税数额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25万元)的比例为20%,已构成偷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个正确?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刑法》(1997)”]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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