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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三是李某当下将王某的中巴车扣押时没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收征管法》(2001)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强制措施与第二款省略。”
  四是未加收王某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正确做法是;在拦停王某的车辆时,应为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并且出示相关证件;在扣押王某的车辆时,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加收王某的滞纳金。
  2)该案件中纳税人的错误有哪些?
  答:本案中,纳税人王某的错误有以下几点:
  一是没有主动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2001)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王某于2004年9月10日从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购置一辆17坐中巴,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客运业务。到10月15日,主管地税分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期间已有三十日,可王某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二是没有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200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004年10月15日,主管地税分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王某以退役士兵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可以不交纳税款为由,不予理睬。
  三是不能以税收优惠为由不交纳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项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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