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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岳金禄


【关键词】税法;案例;分析;五则
【全文】
  一、基本案情:2004年8月,王某从部队退役,9月10日从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购置一辆17坐中巴,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客运业务。
  10月15日,主管地税分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王某以退役士兵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可以不交纳税款为由,不予理睬。
  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王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以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王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王某拒绝签字,并将通知书当场撕毁。
  11月11日,税务人员李某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公路上将王某的车辆拦停。王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试图驾车逃逸,但被税务人员李某阻止。税务人员李某以王某撕毁文书并企图逃逸,情节严重为由,当下将王某的中巴车扣押。其后,王某不服,向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请问:
  1)在这个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税务机关正确的作法是怎样的?
  答:本案中,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四:
  一是税务人员李某在执行公务时未出示相关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2001)] 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是李某一人而不是两人拦停王某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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