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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侵权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但二审法院同时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损害后果及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及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二审法院判决,将来谢晓荣一旦发生因被输入Rh阳性血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时,经鉴定排除了其他原因及谢晓荣个人因素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分别由天津医院承担60%责任,肇事司机承担40%责任。但是,谢晓荣对她本人将来的生活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她要尽量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防止各种危险情况的发生,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医学文献记载的危害后果。
  分析与评论 根据《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文献记载: Rh血型系统通过输血或妊娠可产生免疫性抗体,当遇有相应抗原时,可致患者残废或死亡。像谢晓荣这种情况的人将来和一个Rh阳性血型的人结婚,怀了一个血型为Rh阳性的胎儿,那么或者胎儿流产,或者生下来的新生儿溶血而需要及时换血。
  谢晓荣的损害结果与输入Rh阳性血液有直接因果关系,输血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为100%,但天津医院医务人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医务人员没有违反2000年国家颁布的输血规范①。本案输血的时间是1997年,即使按照现行2004年国家颁布的输血规范②和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属于无过错输血的范畴,按照侵权行为法的注意义务理论医务人员也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此问题的认定上是正确的。
  这是一种典型的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医务人员并没有过错的案例,属于医疗科技风险范畴(小概率风险)。本案当中,由天津医院和肇事司机分担责任、由谢晓荣负担注意义务是一种无奈的判决,问题在于没有输血风险的相应保障机制,法院不得不依照《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作出不符合客观规律、不公平的判决。
  据天津血液中心的专家介绍,在我国汉族人群中,Rh阳性者占99.66%,Rh阴性者仅占0.34%。(谢晓荣恰恰属于这0.34%。)血液中心对稀有血型的血液都是冷冻储存,解冻需要数小时,很难满足急救病人的需要。这样,在抢救Rh阴性血的病人时就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如果因为Rh血型不符不输血,病人就会死亡;如果为了救命输了Rh阳性血,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像谢晓荣这样的小概率事件,今后还可能发生。
  这种医疗科技风险中的小概率风险,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科技保险解决。
  ① 卫生部2000年《临床输血规范》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② 卫生部2004年《临床输血规范》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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