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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侵权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认定医疗侵权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医疗侵权案例分析)


杨晓林;张秀云;金伟新


【关键词】医疗侵权;医疗风险;法律方法
【全文】
  1引言
  通过11个案例对医疗侵权认定暨医疗风险析因归责的法律方法进行实践。法律论证借鉴天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取的方式①,对具体诊疗行为、过程和结果从临床医学角度进行评价,使用临床医学职业话语实现法的逻辑性和客观性;对其性质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应用法律职业话语体现法的价值性和妥当性②。
  对于共性的理论问题已在本课题第1~7章中进行了论证(论文已发表),个案分析时基于前述理论和方法,仅对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第1~7案例中的被告均为三级甲等医院,经治医生均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在第1个案例中,采用参考标准列明的方式,其他案例则采用参考标准、证明标准、证明评价结合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叙述。案例8~11是直接引用其他学者的论文,仅依据资料进行了一些修正,案例中除了方法的实际运用外,还分别反映出权利滥用、生存机会与生存期限、损伤参与程度、表见证明、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问题,表明综合的方法还需与相应制度结合使用,并共同充实、修正和完善。
  2 案例一 
  某男 38岁,因睡眠不好,突然头痛而就诊。首诊医师查体后书写病历:血压200/150毫米汞柱,心肺(—),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曾不规范用药,在其他医院检查肾功能有中度损害。处理:查CT、肾功能、血脂等,待检查结果回报进一步处理。患者家属正在交费时病人从椅子上倒地。护士立即将病人送到急诊室抢救。由于脑干出血七天后死亡。
  原告(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
  被告(医方)认为:患者情况属于疾病自然转归。
  分析与认定(参考标准列明式)
  1、患者前期状况:38岁,睡眠不好,突然头痛,血压200/150毫米汞柱,心肺(—)。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曾不规范用药在其他医院检查肾功能有中度损害。
  2、损害结果:死于脑干出血。
  3、争议的诊疗行为:未进行降压治疗。
  4、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标准:高血压病人最主要的危害是增加脑
  出血、冠心病心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人的预后不仅取决于血压水平,还与其他心血管危险因素和合并的临床情况有关。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弗明汉心脏研究”结果计算出典型情况下,10年随访中高血压病人发生主要心血管事件(脑出血、冠心病和心肾功能衰竭)的危险分别为:低危组15%,中危组15-20%,高危组20-30%,很高危组大于30%。根据我国临床试验综合分析,收缩压每降低9毫米汞柱或舒张压每降低4毫米汞柱,脑出血减少36%。临床试验已经证明现有最常用的降压药在有效降低血压的同时能显著降低脑出血和冠心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延长病人寿命,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
  5、适用证明标准认定因果关系: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曾不规范用药,在其他医院检查肾功能有中度损害属于很高危组;医院诊疗不及时与患者脑出血死亡存在因果关系(80--90%)。
  6、医疗过错、违法行为判定参照标准:虽然高血压病人经积极合理的长期降压治疗,很少发生高血压危象,但仍有少数病人在某些情况下可出现危及生命的急剧血压升高而须紧急降压治疗。舒张压大于120或130毫米汞柱可诊断为高血压危象。高血压危象可分为高血压急症和高血压重症。高血压急症指急性的进展性靶器官损害(如高血压脑病、急性左心衰竭)常需静脉用药即刻降低血压,应当在数分钟至2小时内使平均动脉压下降20%左右,然后在2-6小时内将收缩压降至160毫米汞柱,将舒张压降至100毫米汞柱,以后改为口服降压药。高血压重症为无急性的进展性靶器官损害,血压可在24小时内逐渐下降,可用快作用的口服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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