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医疗纠纷自行和解的必要限制

  二、自行和解中的权利滥用及其危害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的不良后果已然存在,正常情况下的自行和解应当是双方友好的交换意见,以求明确不良后果与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纠纷自动化解,如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进一步明确诊疗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出现。医患双方面对的是涉及到医学和法学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和损伤参与度的复杂问题,双方的医学知识相差悬殊,法学知识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意见交流的困难可想而知。所以经常发生权利滥用[4]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以不正当方式维护自己利益和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难以实现自行和解简便高效,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的真正目的。
  面对可能发生的矛盾激化状态和患方可能要求的高额赔偿,院方大多不敢在医疗纠纷协商解决一开始,就一次性全面的承认诊疗中的错误,也不敢科学严肃的否定患方对诊疗行为和不良后果的错误认识,这常使患方认为医方一定还存在着更严重的错误;有的医疗机构为推卸责任曲解医学理论,拖延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和封存病历的时间,篡改病历掩盖诊疗中的问题。患方面对不良后果情绪非常激动,对院方正确的解释已是很难理解,对院方的渐进方式和拒不认错的态度更是愤恨不已。在协商过程中,医方为了控制患方的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要求,常缩小责任程度给出较低的赔偿金额;患方则夸大诊疗行为的错误程度或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要求给予高额的赔偿,患方经常是坚持不作尸检、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提起诉讼,反复纠缠医方要求其承认错误给予赔偿。为了达到赔偿的目的,患方常侮辱、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强占病房或办公室。一些医疗机构为了保护医院的“名誉”减少社会负面评价维持竞争优势,常无原则的迁就患方的过分要求,以求“自行和解”息事宁人;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借自行和解故意制造事端,把院方的人文关怀视为是心里有愧,把依程序解决纠纷视为是冷漠无情毫无人性,医方承认错误是避重就轻,医方否认其错误观点是愚弄百姓,使院方无所是从。自行和解经常是在患方的吵闹中进行,大多旷日持久,最后以一方作出重大的让步而终了。
  患方因疾病而致贫困,因失去亲人或身体残疾而痛苦万分,这比医务人员遭到围攻、殴打更易于获得人们的同情。在确实存在医疗侵权的情况下,人们更易于接受患方的说明,忽略原发疾病及诊疗行为的损伤参与度问题。媒体关怀弱势群体的行业视角使他们常站在患者一边,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出于同情,常对患方的过激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患方在医学知识方面的弱势通过媒体的声援和公安机关的容忍转化为自行和解中的“强势”,患方认识到利用自行和解这种合法的途径,采用权利滥用的方式更易于达到目的,于是便竟相效仿[5],“闹医院”成了默许的可容忍的患方“维权”的最佳方法。这种情况使社会上的不良人群感到有机可乘,在某些地区已经出现了欺诈性的医疗纠纷及黑社会操纵的医疗纠纷[6]。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