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医疗侵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方法

      图 4.3.1 损害结果等置认定的一般方式
  对于因果关系的等置认定一般方式为,将案件中前期情况、实际应用的诊疗措施和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证明评价参照标准进行复合比较,根据具体情况应用契合、差异、共变、剩余和契合差异并用的“弥尔五法” [12]268-281 以及演绎和类比推理,用医疗侵权“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衡量,可能有三种情况出现:因果关系成立、不成立或真伪不明。 比较、推理与衡量时还应观察实际应用的诊疗措施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如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是丧失了机会还是导致了风险的发生,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同时还应考察与实际应用的诊疗措施相关的规避和控制风险的措施是否起到了作用。
  在诊疗行为(包括相应风险防范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中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诊疗行为无效,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致使病情持续发展、恶化,最终造成患者人身损害;(2)诊疗行为起相反作用,与疾病共同作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3)诊疗行为虽然有效,但其作用不足以与疾病抗衡,病情仍然恶化发展造成损害;(4)诊疗行为直接造成人身损害[20]。(图4.3.2)。
  案件中  前期状况  实施的诊疗措施(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
  参照标准 前期情况  理论和经验上的各种诊疗措施  预期结果
  图4.3.2 因果关系等置认定的一般方式
  对于由疾病和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结果认定的一般方式为,基于前述两种分析比较之后进行综合比较、推理、衡量,确定损害参与程度。即有疾病又有诊疗行为的作用,但损害完全由疾病造成,诊疗行为参与度为0%;诊疗行为起诱发作用,参与程度为12.5%;诊疗行为起辅助作用,参与程度为25%;疾病与诊疗行为损害作用相当,参与程度为50%;损害结果主要由诊疗行为造成,参与程度为75%;损害结果完全由诊疗行为造成,参与程度为100%[21]。(图4.3.3)。
  
  疾病发展 个人体质 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性
   实施的诊疗行为 导致损害结果可能性
  图4.3.3由疾病和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结果认定的一般方式
  五、总结与说明
  1、应用参照标准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医疗侵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进行推理和衡量时,已体现了法对临床医学客观规律遵循和法的价值取向,不必再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阶段方法”重复认定,这使认定的方式得到了简化,同时也使“机会丧失”和“风险预见”的理论学说拥有了进行具体分析的特定境况和方式,并避免了因果关系认定和过错认定的混淆[2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