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访世界税法协会会长(ITLA)、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三)
赵国君
【关键词】税收法治;法治社会
【全文】
赵国君:无论如何,还原到税收,必然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这应该是大的方向吧?
刘剑文:税收法定主义牵涉到的是狭义的法律,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要素法定主义,就是国家对什么人征税、征多少税、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征税都要有法律的规定。
二是税的要素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辞的,比如我国的个人的应税所得分为十一类,那么第十一类说其他个人所得,这就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因为它不明确。
第三是要合法,程序上要合法,这些都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
日本的北野弘久教授将税收法定主义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传统意义上的,它是解决形式上的法定问题,涉及到税收问题必须有法律规定,其实就是要限制政府的征税权。比如,我们国家现在大部分的税收都是由行政机关规定,法定主义就是把政府的立法权限制了。我们现在的政府是寓三者于一身,即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游戏规则的执行者,游戏规则的仲裁者,其实应该有权利来监督它的,所以说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二是如果立法机关违法该怎么办呢?在税收中就应该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公平税负,量能课税,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立法机关违反这些原则,就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解决。以上两点都是涉及到对权力的限制问题,一为限制行政机关,一为限制立法机关;到今天,税收法定主义已经由对权力的限制转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其实纳税人所纳的税可以分为税的收入和支出,以前只是强调税的收入,现在是要强调税的支出,即纳税人对政府的用税行使监督权,这是纳税人的一个最直接的权利,以上才是完整的税收法定主义。
赵国君:税收法定主义是怎么推导并发展出来的呢?
刘剑文:纵观近现代法治的发展和税法的变迁,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确实深刻地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近现代法治的最终确立是从各国制定
宪法或
宪法性文件开始的,这些
宪法或
宪法性文件无一例外地强调了税收、税收法治的重要性,它们关于税收的规定,可以抽象为“税收法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