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作者都是阅历丰富的律师,而且是那种愿意把行内秘密向新来者合盘端出的执业者。书中作者曾将律师——还不是合伙人的那种——分为三种类型:朋友型、良师型和挑刺型;把合伙人分为追求完美型、园丁型、糊涂教授型和歇斯底里型。我相信,读完这本书的朋友都会承认,两位作者正是良师益友和园丁型的律师。他们循着实习生整个实习过程的各个环节,娓娓道来,把那些常见问题都细致地加以解说。作者特别举出某些例子,尤其是最可能发生错误的情况,作出重点提示,这些无疑都是很有针对性也很合用的。
这本书所表达的不少知识乃是法学院的教育所没有提供的。在有关法律检索的那一章里,作者专门指出法学院的教育缺乏实践性的维度,一个绝好的例证便是实习生普遍缺乏富于效率地检索法律的能力。当然,有些因素是某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例如,由于一些法律资讯公司给许多法学院提供免费检索资讯的条件,导致学生们在法学院检索资料时大多没有时间意识。但是,到了律所,这种风格就完全行不通了。这不仅因为资讯公司之于律所不再是免费资源,更重要的是,几乎没有一个职业比律师更恪守“时间就是金钱”这句格言的了。律所向客户开具的帐单里必须把为这个客户服务的时间具体列出,甚至按照多少分钟计算。尽管如此,也许还是会有本书的读者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书中所描述的那些特殊的知识、技能以及行为准则能够通过法学院的教育让学生们早早地掌握,何至于让他们到了律所之后再苦苦摸索,甚至要经历不少错误才有所领悟?
容许我简短地回应这样的疑问。在我看来,尽管我们从本书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法律教育需要反思和改进的一些方面,但是总体而言,法学院的教育无论如何也无法替代律所提供的那种训练。因为前者所关注者首先便是博雅之士的培养,然后才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自从最早的大学把法学作为一门高等教育的专业之后,法科就具有了崇高学识(a higher learning)的地位。在校期间,学生需要研习人类的文化遗产,在学习的过程中提升品格,树立对于人类命运的深刻关怀,并把自己所学专业与更广泛的知识和思想相关联。法学院的学生当然需要掌握职业的技能,但是在大学阶段,他们更需要的是奠定今后运用职业技能的价值观基础。至于具体技能,还是离不开大学后的学徒式训练,或者,像美国法学院所安排的那种见习训练。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法学教育会是一种后本科的模式,欧陆法国家大多在大学本科和司法考试之后特别安排学徒式的训练期的原因。这也多少反衬出我们的法律教育体制上的一些缺陷。
所以,很难指望通过改革,让大学承担起学徒训练的任务。这反而凸显出实习的重要性,以及像本书这样的出版物的独特价值。除了一些专业技能以及律所内部的特殊规范之外,书中还有不少待人接物方面的注意事项。这里更多涉及到的是人生修养上的要求,许多都属于一些普遍性的规则,不仅仅适用于法学院来的实习生,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职业新手;不仅仅体现了美国或者西方的道德准则,也符合中国传统伦理学说的要求。我们这里的学生们也不妨把这书中的教导与我们古典时代的一些学说作些对照,也许会发现不少暗合之处。例如,胡适先生曾经举出朱熹教导的为官之道,即“勤谨和缓”四个字,他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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