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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票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此项业务在办理之前,已经发现借款人所提供的单据存在着不符点:1、晚装运;2、逾有效期;3、提供的客检证为复印件而非原件。但当时因为了解到借款人是分行的老客户,而且作出了担保以上不符点的口头承诺,因此为该公司办理此业务。分行在作出授信的当天就向开证行寄单索汇。1998年9月1日,开证行来电就以上述不符点提出拒付。某分行立即通知借款人。9月16日借款人通知某分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将原即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改为以D/P60天方式结汇,并要求某分行通知开证行,将单据发给收货人。9月25日,借款人再次通知某分行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转给另一德国客户。9月30日某分行在借款人一再要求下将单据寄给新收货商。单据已被客户承兑但某分行押汇款却迟迟无法收回。1999年4月借款人告知某分行新收货商已倒闭。1999年6月借款人由湖州××实业集团公司担保,向某分行申请撤单,撤单后德有关法律责任由湖州××实业集团公司承担。自1999年底起,借款人已停止运作,法人代表下落不明。
  二、法律诉讼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1999年11月某分行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借款人的主管单位及担保人。法院于1999年12月判某分行胜诉。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
  三、教训及启示
  此项业务在办理之前,已经发现借款人所提供的单据存在着不符点已经有3项之多:1、晚装运;2、逾有效期;3、提供的客检证为复印件而非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明确规定:“单据之间的不一致应视为单证不符”。单证不符所产生的风险是非常明显的。在开证行和议付行所采取的审单标准上,当前,国际上有两种审单标准,一种是“严格相符”原则,即单据绝对相符,包括每一个字母都必须完全一样;另一种是“实质相符”,就是单证之间、单单之间只要实质问题相符即为已足。就实践而言,大多数银行一般采用“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故此,商业银行不宜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
  2.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UCP500的规定,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保障银行自身合法权益。
  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客户授信制度,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业务,银行应当对企业、担保人的资信、经营能力、清偿能力进行综合审查。
  启示:
  (一)押汇行为的法律性质。
  押汇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为担保进行外汇融资的简称。由于押汇是在信用证项下进行的,因此,发生纠纷时,押汇关系和信用证关系往往交叉在一起,使其关系复杂。
  押汇是我国最近几年出现的较新的一种交易担保方式,该种担保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押汇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单据作质押,把一定数额的外汇汇将其折合为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进口押汇的实质是开证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委托对外开立信用证,在受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和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并使进口商获得物权凭证。进口商凭单提货获得经营收入后,将押汇本息归还开证行。
  本案涉及出口押汇。出口押汇首先是一种议付行为。因为押汇银行已经给付了精确的对价,而且押汇银行在给付押汇款并取得单据后,即享有议付行的一切权利。其次,在押汇银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中,押汇行对货物所有权的占有,实质上是为了收回押汇款本息的一种担保。由此可见,出口押汇是一种有担保的议付行为。
  (二)出口押汇的业务风险。
  有一下诸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办理出口押汇:
  1.信用证限制其他银行付款、承兑、延期付款或议付的;
  2.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的;
  3.信用证含有软条款或模糊不清的条款的;
  4.单证或单单之间有不符点的,且开证行没有确认接受不符点的;
  5.转证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的;
  6.未能提交全套的物权单据,或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单据的;
  7.开证行信用不佳,有挑剔或无故拖延付款的先例,又无其他银行可接受的银行保兑的;
  8.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
  9.开证行或议付行地区局势紧张、动荡或政局不稳定或有战争状态的;
  10.无真实贸易背景,或出口货物容易遭到挑剔拒付的;
  11.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严格,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没有把握的。
  12.其他不理办理出口押汇的行为的。
  81.某银行与××工贸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根据借款人申请,分行审批,某分行于1998年4月8日为××工贸有限公司开始签发不足额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为3000万元,保证金比例30%,担保单位为某省远洋贸易开发公司,第一责任人为王某,由于企业决策失误,1999年8月开始,企业经营实际处于停顿状态,无现金回流,无力偿还到期承兑敞口部分,至2000年4月12日,造成某分行承兑垫支262万元,于2001年7月转入逾期贷款,至2002年转入呆滞贷款。目前该企业法人代表不知去向,同时,担保单位某省远洋贸易开发公司经营停止,亦无可变现资产和担保能力。某分行遂于2002年4月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获胜诉。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某分行全力配合,积极查找财产,但××工贸有限公司经营用房本身就属于租赁用房,无实际财产可执行,担保单位为空壳企业,无担保能力,经过积极催收,仍未有结果。某分行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两企业因未参加年检,已被注销。
  根据以上事实,××工贸有限公司262万元不良贷款本金已形成事实上的呆帐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某市政四街1号,经营地址为某市农业路22号,经营范围为木材、普通中小型钢材、水泥、煤炭、化工原料(除国家专控原料外)、农副产品、五金交电、通信器材、汽车配件、装饰材料、针纺织品的销售,公司经营用房属租赁,所有权并非××工贸有限公司。经查,该企业自2000年至今未参加过工商营业执照年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957年12月28日生,大学文化, 1997年3月与张某及刘某共同出资成立××工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此人于2000年不知去向,经某分行与法院多方查找,至今未有结果。
  担保单位为某省远洋贸易开发公司,注册资金3417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为某市丰产路20号,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除外),矿产品的销售,橡胶及制品,家电,电器机械,纺织品,装饰品,经营方式为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公司经营用房属租用,由贾某担任法人代表。
  某市路安百货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向某分行申请3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额度3000万元,某分行于1998年3月24日上报,并于1998年4月8日获分行审批。
  承兑额度企业使用充分,但该企业早已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自2000年月日到期的承兑汇票开始发生垫支,共1笔,总金额262万元。
  2001年7月,某分行将垫支的262万元转入逾期贷款,2002年转入呆滞贷款。
  二、法律诉讼情况
  某分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02年4月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贸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由某省远洋贸易开发公司。经法院审理于2002年9月7日下达(2002)金经初字第527号判决书,某分行获胜诉,两被告企业在法院判决后未支付任何贷款本息。
  三、评析
  由于借款人及担保企业经查无任何财产可执行用于还贷并且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司法程序终结,企业已停止运营,262万元贷款本金已形成事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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