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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票据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某分行认为,××汽车制动工业有限公司当时将存单A出质给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在质押书中错误的写为存单B。这个问题双方均有过失,但银行已凭此开立了信用证,是善意持有人,因此质押真实有效。而《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是银行与任何企业叙作国际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进出口业务产生的债务是或有性质的,惯例是先开立信用证以进口的设备作抵押,因此无法进行统一的登记,担保仍然是有效的。
  某分行的教训在于,接受公司定期存单质押时,未能及时指出申请书上的笔误,而且更未按业务操作程序进行背书转让手续,这也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对于银行而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抓好制度的执行工作。对大客户或熟悉客户时,应清楚的认识到提供优质服务也应当坚持应有的原则。对于新客户,需要对其有详细的整体掌握。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意识。
  79.某银行与××银行有关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诉讼保全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吉林省××粮油经贸公司
  被告:吉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某粮食进出口接运总公司
  第三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东××企业集团公司
  该案信用证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广东××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人”)代理吉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商”)通过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代理商”)从阿根廷进口一批大豆。1996年4月,开证申请人向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笔金额为11797500万美元的90天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出口代理商,于是,发生了一笔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和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开出1的多月后,开证行收到××银行香港分行(××BANK)(以下简称“议付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在核对单证相符后,开证行于当年7月以单传通知议付行,承兑其信用证项下的有关汇票,到期日是1996年9月20日。议付行据此应受益人要求,以无追索权条件贴现该汇票后全额支付了货款。到此业务进展依然正常。
  后来,8月中旬,开证行收到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市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声称由于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大豆掺杂了国家严禁进口的有毒有害植物子粒,货物的最终使用人拒绝付款并已经提起了诉讼保全,法院因此要求开证行停止对外支付其已承兑的货款。
  开证行接到止付令后,立即电传通知议付行,因受法院止付令制约,届时将不能按时付款。议付行则指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信用证与其基础交易的合同是完全分离的,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不应受到开证申请人的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因此,开证行应按时付款。开证行在信用证到期前,多次与某市法院联系试图解决,但是一直未果,信用证到期后仍然无法对外付款。于是,由于基础交易而引发的贸易纠纷最终导致了国内外银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
  纠纷产生后,开证行和议付行为了自身利益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开证行于1996年10月分别至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报了有关情况,希望通过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使止付令得以撤销,以便能按照国际惯例履行其支付承兑款的义务。此案后移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开证行又派国际业务人员到长春介绍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和国际惯例。
  议付行也于1996年10月分别至函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际商会,汇报了有关情况,后又出具了一份建议函,以国际惯例制定者的身份明确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建议其履行义务。议付行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并通过其母国外贸部和财政部部长访华时向我国对口主管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议付行的这些努力,客观上使得这一案件在国内外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2月,吉林省高级法院解冻了部分货款,但仍然有多半货款在冻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宗案件时,难点在于取证不足,难以确定损失金额。
  二、原因分析
  就该笔信用证本身而言,有关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因为基础交易纠纷和法律运用的争议,使得原本独立的银行信用也被牵连进去,随贸易纠纷案而悬而未决。
  本案纠纷的根源在于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大豆质量的纠纷。大豆的最终拥护出具了农业部和辽宁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书,称大豆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合同规格的要求。而根据议付行的说法,当时国际市场的大豆行情大幅度下跌,而且大豆在装船离案前,阿根廷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未提及上述的污点。由于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明确规定以“离岸质量”为准,议付行又请阿根廷商品质量检验部门证实“离岸质量”得到了清洁确认。从双方的争议来看,这是一宗典型的进口商没有看准国际市场行情,或者是合同条款的瑕疵而反悔的案例。 贸易纠纷久拖未决,对于国内当事企业,以及开证行的对外信誉都产生的较大的影响。对国内企业而言,巨额货款拖欠不还,滋生的利息就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在此期间,企业还要承担美元汇率变动的风险。这笔账与看错国际市场行情返回的“机会效益”相比,代价也是巨大的。此外,外贸代理公司依靠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经营业务,之笔贸易的受阻,必定影响其资金周转和与其有关的银行业务的往来。
  对于国内开证行而言,法院的止付令使其不能冒着风险对外支付,这就影响了其与外国同业开展业务的信誉,尤其是议付行见请求受偿遥遥无期,向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商会等国际经济组织申诉,又通过两国政府部门的协调,使得开证行的声誉在国内外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国外议付行而言,其按正常程序垫付的货款,在缺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长期被压占,在其债权收回之前,该行将不得不采取额外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汇率风险管理措施,从而影响了其正常业务。
  三、教训及启示
  从这宗纠纷时间长影响大的案例,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都应当值得关注。
  (一)对企业的教训。
  在外贸业务中,货物从代理商到最终的用户,可能经过的很多的环节,商定进出口合同的条款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风险,使得合同纠纷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涉及业务的有关企业尽量参与谈判,合同条款力求周全。
  (二)法院的教训。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12日发布了《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信用证的规定为:“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成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得加以冻结”。在该案中,有关法院未按上述规定行事,而且将其未将其两个相互独立的纠纷分开处理,其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还应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受益人业已无追索权条件贴现汇票取得了全部货款,因此,法院的冻结并不构成对出口商的制约。
  (三)从本案,银行可以得出如下的对策及启示:
  1.外贸企业应加强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商品的国际国内市场行情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市场风险。同时,应重视合同的订立,正确的应用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国际银行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且主要按无强制力但却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行事,因此,银行应在问题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介绍和解释情况,帮助有关部门正确理解银行业务和惯例,以便作出正确的决断。
  3.法院应加强对有关专业部门的指导和交流,旨在正确审理和裁判有关案件。同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顾全大局,按照国际惯例行事。
  80.某银行某分行与××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凤凰分公司信用证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1998年8月××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交来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金额为USD81410.25,开证行为德国Bayerische Landesbank GZ、Nuernberg,申请在某分行国际部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经审,分行同意给予该司办理此项业务,金额为7万美元,期限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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