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的有效信贷管理
自从某分行接受此笔贷款以后,将其视为自营贷款,安排一名专门信贷员认真做好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在进行贷款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抵押物中的土地原来是划拨土地,使用期限即将到期,机器设备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而被借款人再拿到工商银行贷款,重复抵押,质押物中法人股的派生红股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等等。对此,分行立即责成借款人尽快将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迅速接触与工商银行的抵押合同,完善土地和机器设备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了法人股派生红股56739264股的质押登记手续。此外,平时派专人走访企业,了企业现状,积极寻求各种途径,利用各种措施进行清收。
三、贷款的催收
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国家加大走私的打击力度等因素的影响,该公司的原料(切片)的价格一度上涨到7000元/吨,而产品的价格却下滑至11000元/吨,中间差价仅仅是4000元/吨,而产品的成本费用每吨为4800元,即使该公司满负荷运作也也无法改变亏损的景况。因此,某银行认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依靠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根本无法偿还某银行的贷款本息,于是多次与企业接触,共同探讨清偿债务的办法。
首先,在1999年上半年,初步探讨了为了避免外汇汇率的风险,要求企业先偿还一部分利息之后,某银行将美元贷款转换为人民币贷款。企业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某银行释放一部分质押物转让给他人,用所得的转让款偿还某银行的部分利息,首次将解冻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用于偿还某银行的贷款利息这个方案提到谈判日程上来。但是,该案中偿还的是利息,贷款本金未还,若解冻了股权质押,质押物就相应减少了,质押率降低,对银行的贷款就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于是某银行又提出解除一股最少要偿还1元的债务。在这个问题上,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和讨价还价,初步确定为某银行解除6000万股股权质押,借款人偿还至1999年6月的利息,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
接着,由于××一家公司有意重组广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而介入到与某银行与各方的谈判中来,以至以前的方案又有了新的变化。其具体内容是:某银行解除8500万股股权质押,集团各方须偿还某银行贷款的到1999年6月20日的利息和1500万人民币本金,合计约为6500万元人民币。某银行于1999年11月16日与集团各方签订了《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协议书》,履约期限为1999年11月30日之前。但是,在解约期限即将到来的时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某银行所质押的发起人法人股,一定要等到上市公司成立满3年后,即2000年4月9日后才能办理股权质押转让。某银行若解除8500万股股权质押,××公司得不到股票,就不会预先付款给某××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用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来,虽然经过某银行和某分行的多次努力,××公司仍然不改变原来的计划,有意退出该公司的重组方案,导致某银行的债权有重新产生了很大的风险,清收该笔贷款本息的方案悬而未决。
山穷水覆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就在××公司退出以后,又有一家某市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有意参与重组多次接触与了解,经比较,最终选择了某市公司。因为具有前期的谈判基础,某银行与某市公司的谈判较为顺利。某市公司要求某银行解除全部股权质押,其可以支付1.5亿元人民币,将××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同时,集团各方也提出的美元利息太高,要求减免利息和罚息,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贷款利率重新计算利息等要求。于是,矛盾的焦点在于某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否可以调整到集团所要求的程度上来。经过多轮的谈判,某银行和集团各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的共识。2000年8月1日,由某银行的有关领导和某市政府的有关领导牵头,组织某银行、集团公司各方和某市公司多方谈判,最后,各方均作出了相应的让步。某银行同意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按照6个月浮动计算利息,计算至2000年6月20日止,本息折合人民币1.74亿元。各方同意某银行将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一次转让给某市公司,转让价格为1.74亿元人民币,某市公司一次性支付1.6亿元,剩余1400万元人民币由某市公司分10年还清,每年偿还10%。2000年8月23日,某市公司将1.6亿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作为购买债权的质押,某银行于是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某市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不管股份转让是否能够顺利过户,在2000年12月20日以后某银行有权划收1.6亿元人民币,用以偿还某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至此,某银行对该项目的清收终于告一段落,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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