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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当不良贷款已经形成以后,要及时、果断地保全和清收不良资产,在借款企业没有重组或者盘活希望的情况下,及时而果断的回收资产是非常重要,以避免发生不良资产的冰棍效应。
  第二,在不良资产的清收过程中,要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措施,查找债务人的资产,防止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或债务人的资产被其他债权人先占。
  70.某银行与××百货大厦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百货大厦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内商业及物资供应业等。1997年某分行与该企业签订编号为:97×发银字第0019号的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650万元,合同期限为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合同贷款用途为购货,实际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签订了编号为970009号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为某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借款人与保证人同属某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由于××百货大厦对某市场并不了解,对某市场激烈的竞争缺乏准备,另外在成本费用方面控制不严,因此该司开业后就一直入不敷出,并且由于拖欠供应商货款严重被多家供应商停止供货。为了资金周转,该司于是向某市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总额高达1亿多元,而与此同时,其母公司某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大规模举债经营,一方面向某市当地金融机构借款,一方面利用各方供货商提供的信用优惠,拖欠应付账款,使应付款项大幅度增加。至1998年年中,××百货大厦由于巨额到期贷款及应付账款无法支付而全面停业,并被多家债权人告上法院(包括某分行),而当时其母公司某市××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也被近千家小供货商追讨货款,已无力以自有经营收入代××百货大厦偿还某地区债务。
  二、法律诉讼情况
  某分行与某市建行、工行、农行、交行、深发行等六家金融机构对××百货大厦提起诉讼,总计诉讼标的达1亿1千多万元,(其中某分行本金为650万元)。经过某市中院审理,判令××百货大厦承担上述案件的还款责任,同时由某市××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阶段,中院依法裁定某市××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某市××广场部分物业抵偿某地区六家金融机构的债务,并由某中院委托某市中院送达对方当事人。但连续三次委托,未得到某市中院的任何回复。由于担心当地政府、法院进行地方保护,某地区六家金融机构特地联合要求中院执行法官进行异地执行,将某市××广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民主路东华联商厦西第二层商场物业查封,并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1.16亿元。某市中院于2000年7月18日裁定以该物业抵偿某地区各债权银行的债务,并向某市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交付了所有的过户费用,而且在当地报纸刊登了有关公告。按照法律规定,上述标的的民事执行程序已经结束,上述标的的所有权已经归属某地区各家金融机构名下,只是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原因,未能取得房地产证权属证明而已。但是令某地区六家金融机构和某市中院不解的是,在某地区债权银行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后的第三天,某市中院受理了某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并于同日向某市房管局送达中止上述六案的“民事执行程序”的裁定。某市房管局一开始拒不接受,认为某地区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在先,且已交纳所有规费,民事程序已结束,现属于行政上的过户程序。但是在当天晚上,某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在当地有关行政部门的作用下,某市房管局最终接受了上述中止执行的裁定。此时,某地区六家金融机构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不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则无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申报债权,则相当于以行动承认了民事执行程序尚未完结,对破产企业尚享有未偿债权。万般无奈之下,权衡得失,只能选择了申报债权。而后,某地区债权银行联名向该企业破产清算组指出,上述六案标的已根据某中院的裁定已属某地区债权银行所有,不属破产企业财产。但该企业清算组仍将某地区债权银行列为一般债权人处理。由于破产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拖欠员工工资,各种税款,并涉及中小债权人达四、五千人,某市中院历经两年清算后,宣告该企业破产。于2002年将破产企业名下物业以2.4亿元的价格售于某建业集团,并得出清算报告为企业资产不足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税费,因此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某地区六家金融机构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某省银行同业公会、中国人民银行某银行总行、中央金融工委、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焦点访谈等各国家机构、媒体进行反映,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并引起某市中院及另一某市中院的矛盾,经某分行及其他债权银行要求,某市中院已就此事向最高院进行了报告,最高院出面组织协调会,某市政府、某市中院、某市中院出席,协调结果为某市中院从××广场转让款中扣留1000万元由某地区六家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不足清偿部分不予支持,已交付的过户费用按发票退回。至此,某分行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已破产清算,中院裁定中止执行,损失无法避免。
  四、教训及启示
  本案中的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教训是深刻的,是值得反思的。
  1.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必然使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陷入被动和处于困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强行干预,会加大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危及商业银行的自主权。
  2.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是法治建设的极大障碍。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三大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经营。地方有关部门不能行政手段来代替法律。不能为保护地方利益而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为代价。三大银行法建构了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法律体系和框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营以及清收贷款都是有法可依的。
  3.商业银行要排除干扰,坚持原则,敢于应用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任何破坏法治建设的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都可以依靠法律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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