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进行债务保全,使全部抵押有效,取得优先受偿。某办已经于2002年12月30日,收到某法院转来受偿分配资金100万元,剩余136,371.4元等待法院分配。据调查,有关的资金已经到位,只是等待法院处理。
五、教训及启示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 若借款人是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即使借款企业破产,银行可以行使别除权,比银行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要能得到更为足值的分配。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就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权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应当及时参与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关商业银行在企业破产时保全债权的法律措施。
1、依法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就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权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在《破产法》中表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别除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押权两种。
(1)、抵押权的行使。根据《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第32条:商业银行对破产债务人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对受偿不足部分,仍可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应当注意的是,在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例如,因抵押物毁损所得的赔偿金,按照《
担保法》第
85条规定,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2)、质押权的行使。
破产债务人以其财产权利设定在质押后,用着质押的财产或者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质权人保管。但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应申报债权。处分质押物或质押权时,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或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协商,一转移质押物所有权的方式来清偿债权。对于未足值受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破产分配。
2、依法及时申报债权。
商业银行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商业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向保证人追偿。
商业银行在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向保证人追偿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手段:
(1)、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对参加分配后不足清偿的部分,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追偿,但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不再适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
(2)、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既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并参加分配,然后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也可以在知道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通知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全部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可以就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并参加破产分配,而银行并不直接参加破产分配程序。在选择此种方式的情况下,银行应当书面通知保证人,而且,最好再书面至函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
(3)、对保证人追偿还应注意的是,有的法院以保证人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系因政府指令而为,是在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为由的,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1998]85号文)中规定:除确系因违反
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的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
69.某银行与××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蔬菜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主要经营半成品、主食品的加工、销售。1999年6月,某分行给予该公司8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1年,用于生产、开发新产品,由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届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二、法律诉讼情况
某分行于2000年7月向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1年2月下达民事调解书,要求借款单位归还分行贷款,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单位在归还10万元以后就拒绝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单位也拒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分行于2001年8月向分行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后,分行于2001年11月收回人民币10万元,其中冲减贷款本金56666.52元,冲减贷款利息43333.48元。经查,借款单位已于2001年5月被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担保单位已负债累累,银行账户均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办公大楼也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因分行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001年11月,东城区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三、评析
借款单位开发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求,产品积压严重,经营出现困难,无法归还到期贷款,导致贷款逾期。为此分行进行了追收,但借款企业不配合,担保单位甚至拒绝在通知书上确认盖章。根据某市城市规划,借款单位被责令拆迁,无法确定恢复生产的日期。
四、教训及启示
本笔贷款没有能有效的回收,导致形成本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借款人经营状况不佳,借款企业不配合,担保单位甚至拒绝配合等。但是同时业不能忽视的另外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银行账户均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二是办公大楼也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这就丧失的借款清偿的两大还款来源。试想,本笔呆账的数额是不大的,若及时的把握了清收时机,清楚的掌握的借款人或担保的财产状况,完全清收该笔款项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虽然本笔贷款的数额不大,但还是有一些教训是可以引以为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