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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执行担保的条件:
  1.执行担保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提出的。
  2.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担保人。
  3.以财产作担保的应向法院提交担保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由第三人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符合担保资格。
  4.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5.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6.暂缓执行的期限不超过1年。
  (三)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执行承担的目的是解决生效的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的继受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执行承担通常发生的情况:
  1.被执行的法人分立、合并或名称变更。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对于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分立的被执行企业,银行可以要求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来承担债务。《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2.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的
  对于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对借款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银行可以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2)在参与破产分配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数额,或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承担。
  (3)若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致使被执行人没有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银行可以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开办单位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4)当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在其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银行可以要求其法人位被执行人。这里的执行财产包括,企业法人本身的财产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
  3.被执行人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或公民
  当被执行人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的其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执行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执行和解的条件
  执行和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的协议。
  (2)和解协议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即便是出自双方的意愿,也属于无效协议。
  2.如何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当事人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利益,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让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时,应当对案件执行所面临的矛盾、执行后果等利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第一,权益人要考虑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的放弃是否会造成损失,是局部利益的损失还是整体利益的损失,是当前利益的损失还是长远利益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否在以后和对方的交易中获得补偿等。
  第二,执行和解的内容明确、具体。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明确。
  第三,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要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和批准。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出于自愿,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经人民法院认可,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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