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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欺诈的风险防范

  52.某银行与××大酒店60万元贷款诈骗案
  一、案情介绍
  某分行经办的××大酒店贷款本金60万元,因借款人和担保单位经营活动早已停止,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企业概况。
  ××大酒店1994年9月在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是一家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私营性质的服务性企业。地址位于某市农业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金人民币65万元,主营餐饮,兼营酒及饮料。
  2.贷款发放情况。
  ××大酒店经理张某于1994年7月6日承包该酒店,以酒店装修为名于1996年7月向某分行申请100万元。经信贷员调查,分行贷审会审批,某分行某支行于1996年10月3日向该企业发放贷款60万元,期限7个月,由某市省人民政府××食品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公司贷款前,经营状况基本正常。该公司会计报表表明,1995年12月底,该公司资产总额195.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87.7万元,固定资产108万元,实收资本65万元,负债39.7万元,营业收入412.6万元,利润91万元。对外基本上无拖欠款项,银行无贷款,信誉基本良好。但是,法人代表张某的内在个人品质极坏,当时由于受贷前调查时间的限制未能查究。在贷款发放后的两周后进行贷后检查时,突然发现该酒店已关门停业,法人代表张某亦不知去向。后经多次联系,查无音信。
  1997年7月,某分行随向某市公安局以该酒店经理张某诈骗为由申请立案。1998年9月16日,某市公安局以×公缉(1998)04号发布通缉令查缉张某。但至今仍无下落。1998年12月29日该酒店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
  担保单位某市省人民政府××食品厂是1995年4月经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该企业位于某市107国道××路北500米处,注册资金492万元,以自产自销方式生产加工雪糕、冰淇淋、速冻食品、饮料等。法人代表宋某为汽车管理学院驻郑办事处主任。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检办法》规定,1999年11月18日被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和印章。
  二、贷款使用及诉讼情况:
  贷款发放后,××大酒店于1996年10月3日一次转支款项54万元,剩余6万元作扣息用。企业法人代表张某1996年10月中旬,因诈骗某市合作银行贷款被起诉,后携款潜逃。
  在查找张某遥无音信的情况下,1997年6月某分行立即将此案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日和1997年10月6日两次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冻结、查封了担保单位价值70万元的财产。1997年11月6日担保单位某市省人民政府××食品厂,以××大酒店企业法人代表张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移送案件申请函。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5日下达了经济裁定书[(1997)×经初字第390号],依法解除对担保单位价值7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此案后被搁置至今。
  三、评析
  该笔呆账形成的原因有:
  1.借款人的恶意诈骗且携款潜逃,形成刑事诈骗案件。
  2.因为该案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致使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受到限制。
  3.借款单位××大酒店及担保企业某市省人民政府××食品厂分别于1998年12月29日、1999年11月18日被注销,已无任何财产,60万元贷款难以收回。
  四、教训及启示
  1.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贷款调查分析。在本案中,法人代表张某的内在个人品质极坏,但是当时贷前调查时的未能查究。在贷款发放后的两周后进行贷后检查时,就突然发现该酒店已关门停业,法人代表张某亦不知去向,这表明该笔贷款的贷前调查失实,致使形成本案的原因之一。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需要从不同环节认真考虑,全面评估,而最根本的是搞好贷款的调查与分析工作,建立信贷的信息收集、规类、处理系统。
  一方面,应当掌握全国和本地区的行业结构、企业布局、产品需求、市场物价、资金状况等经济信息,了解各企业的产、供、销、库存、成本、利润以及资金周转状况等。
  另一方面,注意征询企业资信状况,使企业对信誉的追求成为自身行为。
  2.事前的控制只是信贷管理的基础,从全过程管理来看,即使贷款发放出去,仍然要深入企业,了解资金应用的真实情况,使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争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返还和增值。
  3.商业银行的贷前调查不仅包括对企业财务因素的调查,还应包括对企业的非财务因素的调查,非财务因素包括有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因素等,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素质,企业的信誉度等。本案例中的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素质的低下,恶意施行犯罪行为,诈骗银行贷款是形成该案的主要原因。企业经营成败与否,往往与其领导人的个人品德、才能有关。有的企业领导人可能会说假话哄骗银行,为捞取个人好处而搞垮企业,才能平庸、经常拖欠债务对等因素,如果银行把贷款投放到这些企业,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53.某银行某分行与××织造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织造有限公司
  ××织造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3年10月15日的中外合作企业,由某市织造厂与香港××贸易公司共同出资而成,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合作投资额为21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某市织造厂)提供厂房及水电设施折值人民币70万元,另无息投资30万元人民币,占48%,乙方(香港××贸易公司)无息投资150万港元,占52%。经营范围为各种线带、胶带片梭织、针织漂白色织布、拉链、纽扣及其配件系列产品及针织内衣裤等,产品70%外销。
  ××织造有限公司的贷款是由原某行属公司某市银发实业公司转办而成, 1999年6月30日某银行某分行与签订了合同金额为91万元的贷款合同,以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作抵押,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均经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予以鉴证。自转办之日起该公司一直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某分行于2002年5月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2年7月3日上午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交换交换证据,并于同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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