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某银行与××县京江经济技术发展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县京江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向某支行贷款86万元,到期后无法归还被起诉,法院查实尚有债权564889元及利息,确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1.企业情况
借款人××县京江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下称京江公司)住所:××县马坝安山路;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科技咨询、房地产开发、金属材料等。经法院查明京江公司于98年产10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
保证人××县经济开发贸易总公司(下称贸易总公司)成立于九四年五月十日(注册号:××02211300105),是借款人的上级部门;主管部门:县经济办;住所:某县马坝安山路;注册资金:237.4万元;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主营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兼营化工产品、矿产品、煤炭、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方式:批发、零售、代购、代销。2001年起未参加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拟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两公司借款人是保证人的下属企业。现已因经营不善、负债严重而停业解散。
2.贷款情况。
1992年12月4日,借款人京江公司以经营钢材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其上级部门贸易总公司提供担保,向某支行贷款66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8.64‰,按月付息。贷款逾期后,经支行多次催收,均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贷款。
1993年2月16日,京江公司再次以购入轻轨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同样由贸易总公司担保向某支行贷款20万元,期限3个月,利率8.64‰,按月付息。贷款到期后经支行组织专人追收,只收回本金10万元及利息48650.76元。其余1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
二、法律诉讼情况
贷款期间,某支行分别于95年2月27日、96年7月26日、10月8日前后三次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款到期后,95年6月10日,借款人致函某支行要求延期归还借款,未获批准。97年6月26日京江公司报告支行“经济概况”,要求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以优先考虑和大力支持。
2001年11月30日,因借款人和保证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拖欠贷款本金76万元及利息737683.38元,某支行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2)×经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借款人所持某银行股权214200股及房产4间(套)[其中0153870、0153871柴房已房改,0254271、0254273住房已抵押]。
2002年3月12日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鉴于借款人京江公司已于98年10月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遂于2002年7月31日作出(2002) ×中法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借款人主管部门××县经贸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半月内对京江公司进行清理并清理完毕,以清理出的财产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息。(2)贸易总公司对上述欠款在确定了不足清偿部分数额后10日内负赔偿责任。
2003年1月8日,某支行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03年3月21日市中院作出(2003)×法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借款人京江公司以其所持某银行股权214200股,按每股壹元的价格折抵其所欠某支行相应数额的债务。账务处理时扣除代垫诉讼费用19089元后,余额195111元归还本金。另执行查明诉讼所查封房产两间柴房已配套相应住房作房改,其余两套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法执行。
三、评析
2003年5月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县京江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县经济开发贸易总公司已停止运作多年,且被工商部门公告拟吊销营业执照,人员下岗分流,公司暂由主管部门代管,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2003)×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2)×中法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债权经办人现为分行客户经理;
(2)当时部门负责人已辞职;
(3)当时单位负责人官某已涉案判刑。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讼追索,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借款人可执行财产,法院查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关闭解散,人员下岗分流,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法院为此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此笔贷款形成不良。
四、教训
从该案,可以吸取极其深刻的教训。
1.在第一次贷款逾期后,经支行多次催收,均无法收回,形成不良贷款。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京江公司再次以购入轻轨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同样由贸易总公司担保向某支行贷款20万元,银行又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实际上,借款人第一次借款尚未清偿,在借款企业缺乏市场前途的时候,银行是否再次发放贷款,应当使非常之慎重的。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借款,又不至于诉诸法院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同意企业“借新还旧”,以给予借款企业适当的发展空间,让企业合理经营而具备偿还能力,以求足额清偿银行债务。
2.金融犯罪的深刻反思。由于银行内部某些职工的贪污、挪用、监守自盗等不法行为,导致了银行极其严重的损失。形成金融犯罪的原因使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因素,比如银行内部控制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及市场的因素。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1)更新和增强风险管理观念,把加强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建设作为风险防范的关键点来抓。
(2)建立健全现代银行监管体系以及银行的稽核、检查制度。
(3)健全内控指标体系,建立预警系统。
(4)建立分工控制制度,促进整体功能发挥。
(5)依法合规经营,严格照章办事。
(6)完善银行自律制度,建立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控制制度及授权控制制度。
3.严格银行内部管理,坚决杜绝银行内部职员违规操作。就我国而言,银行内部职员的违规操作甚至犯罪行为已多见不鲜。从国际范围观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台湾十信风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余振东案等等事件均是银行内部职员违规操作所带来的恶果。商业银行应以此为鉴,严格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行,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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