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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欺诈的风险防范

  49.某银行与××建筑工程队贷款欺诈案
  一、案情介绍
  ××建筑工程队于1994年3月在某分行贷款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1年,用借款人与某市新华镇横潭村委签订的建房协议作抵押。后经查证根本无此协议。该建筑队为个体经营企业,由于经营上的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的损失,未能及时偿还某分行的贷款本息。
  二、法律诉讼情况
  某分行为保障债权,于2000年5月对其进行了起诉。2000年8月胜诉后分行申请执行,但由于抵押借款房产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房屋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实质上是违章建筑,房屋所有权未能确定,不能查封拍卖转让。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2002年7月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三、评析
  本案例中银行贷款失误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银行对该笔贷款所涉及的建房协议审查不严格。因为该贷款人是新贷款人,银行对该企业的信誉等情况不了解,单纯的相信了借款人单方面所提供的协议,缺少核实过程,不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真是情况。
  (二)银行对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选择有误。借款人建房协议作抵押,在法律上是不产生担保效力的。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三)贷后监督不及时。在申请执行阶段,才知道由于抵押借款房产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房屋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实质上是违章建筑,房屋所有权未能确定,不能查封拍卖转让。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在办理贷款时没有正确办理担保手续的,在贷后更要及时的补办有关手续。
  四、教训及启示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有:
  1.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办理,对于信誉状况缺乏了解的新的贷款户,一定要办理有效的担保手续,而且对担保单位要进行严格的核保程序,避免出现担保流于形式。
  2.加强对企业有关合同的审核,避免企业利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再次发生。
  3.加强贷后检查和监督工作。贷款投入后,信贷员应当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跟踪了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了解问题,解决问题。
  50.某银行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贷款欺诈案
  一、案情介绍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是1994 年由某市××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和香港××贸易行分别出资350万元人民币合作成立的公司,主要是生产、加工和销售自产的再生皮革制品。该公司在某分行的贷款具体如下:(1)合同编号为:临贷960××,合同金额USD 40万元, 期限:1996、4、16~1996、4、26。该笔贷款为短期以人民币质押的流动资金临时贷款,只签立借据,未签合同。(2)合同编号为:950××,合同本金为人民币247万元,以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1996年4月该公司转入人民币598万元办理临时借款业务,借款金额分别为港币231万元、美元40万元,所押人民币用以购汇逐笔还贷(当时人民币已转入245应付款科目)。后该公司经理黄某来柜台,要求将上述款项转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由于人为的过失(经办人员已下岗)将质押的人民币划回。该公司分别于4月19日提现人民币10万元、4月23日提入支票划走人民币2.5万元。该公司未按时归还分行贷款。
  二、法律诉讼情况
  分行于2000年6月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该贷款经手人黄某涉嫌用假图章骗取贷款,涉嫌诈骗已被区公安局立案。 法院以分行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 予以驳回并将此案移送公安局。2002年1月15日,黄某贷款诈骗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终结,其中并未提及这笔美元贷款。现经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回函证实:黄某在上述美元贷款中尚欠的本金美元28815.57元及利息并非贷款诈骗,而属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所以不提起公诉,建议某分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笔贷款合同纠纷。2002年某区人民法院再次驳回某分行诉讼,理由是该案涉及黄某诈骗。因贷款涉及诈骗案,抵押物已交给法院退回抵押单位。至此,该笔贷款形成极大风险,难以回收。
  三、评析
  该案例中,本笔不良贷款的形成,银行方面的因素有:
  1.合同金额USD 40万元, 期限:1996、4、16~1996、4、26。该笔贷款为短期以人民币质押的流动资金临时贷款,只签立借据,未签合同。从信贷管理的视角,该笔贷款手续时不健全的。
  2.后该公司经理黄某来柜台,要求将上述款项转回××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由于人为的过失,虽然经办人员已下岗,将质押的人民币划回。使得质押失去了担保的意义。
  四、教训及启示
  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可以吸取的教训有:
  1.商业银行贷款,必须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履行健全的信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某银行已经制订了涉及银行业务的多份格式合同或示范文本,在银行业务中采用这些合同文本,可以较好的防范合同风险。
  2.担保贷款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应当解除担保,否则就失去了担保的应有意义。《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当然信用贷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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