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留置权与抵押权竞合以及利用留置权进行诈骗的问题。所谓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取得必须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条件,本案中中国××建设开发总公司某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协议亦是真假难辨。因此中国××建设开发总公司某公司对海贝花园一、二层的公建是属非法占有,留置权不能成立。
即便留置权成立,本案亦涉及到抵押权与留置全的竞合问题。由于银行与××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先于其与中国××建设开发总公司某公司留置合同的签订时间,因此是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此种情况下,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中国××建设开发总公司某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正是利用了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此种情形伪造了合同印章、售房发票、笔迹等,企图优先行使××花园一、二层公建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建设开发总公司某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之间有关留置公建的协议是于1997年签定的,依据我国法律,当时并没有规定此种留置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后来在1999年3月颁布的新《
合同法》当中才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了新《
合同法》对颁布以前的行为并无溯及力。自1998年开始,××房屋开发公司就将此房屋抵押给银行,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证明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而中国××建设开发总公司某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签定的留置协议是在抵押给银行之后的。显然,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抵偿给第三人是当然无效的。某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并未查清以上基本事实仅盲目的以双方的调解协议为准作出民事判决调解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48.某银行与××工贸总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工贸总公司最初在某分行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已按时偿还。该公司于1996年5月向某分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后又展期至1997年3月;此外,某分行分别于1996年8月、1996年10月和1997年2月分别为该公司垫付3笔信用证下款项,共计6,149.090、56美元。为避免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某分行于1998年末将该3笔款项及其利息分6笔转成人民币垫款,按当时的汇率(约1:8.29),合计人民币5871.11万元。
为了统一管理,某分行于1999年6月将原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和6笔人民币垫款,以及它们累计至贷款日的欠息(人民币628.89万元)转成一笔7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期限1年。在贷款期间,该公司一直未偿还利息。截止2003年2月20日共欠息2161.45万元,本息合计9661.45万元。
二、法律诉讼情况
该公司撤销清算的过程中,某分行经办据理力争,向清算小组表明某分行态度:不同意撤销该公司,不同意核销该笔贷款;另一方面,又积极查找借款人转移的资产。2001年10月,某分行聘请某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此案。2001年10月,某分行在某市中院立案起诉××工贸总公司。2001年11月,某市中院送达(2001)×中法经初字第00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工贸总公司所持××玻璃纤维公司价值13905192元的股权。该股权被查封后,某军区法院向某市中院提交了该前述股权已被其查封的判决书、裁定书。某市中院认为某军区法院未履行法定查封手续,决定对所持股权不予解封。随后,××工贸总公司向某市中院提交了××工贸总公司已经某市工商局注销的证明材料。某分行于2001年12月申请追加××工贸总公司的开办单位某军区后勤部为被告。并于2001年12月,在某市中院立案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该案完成立案审查后,转至经济庭主办。2002年3月,某分行接到通知,合议庭认为:某工贸总公司已经工商注销,某军区后勤部虽然是其开办单位,但不存在出资不实问题,撤消××工贸总公司是人民解放军总部和国务院统一处理,军区后勤部并非是决定撤消人,故不宜追加为被告,于是一审裁定被告不适格,驳回某分行起诉。同时珠海玻纤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破产,已查封的股权因××玻纤财产不足以清偿清算费用等,其股权价值为零。鉴于上述情况,此笔贷款本息难以有效回收。
三、评析
为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该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逃废债务:
(一)贷款期间,借款人还款意愿极差,于2000年5月20日使其被列入了某省经贸委和某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关于下达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兼并破产撤销项目的通知》的名单(×经贸[2000]324号)。
(二)该公司又于2000年12月6日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未经合法清算便在某市工商管理局注销了企业的工商登记。
四、教训及启示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以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有:
1.对贷款企业要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严密跟踪监测企业的经营机制、体制的变化,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问题,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保全或清收资产。
对于有特别变化的企业,要有收回一份现金,就减少一份损失,收回一份实物,就保全一份债权的指导思想。坚持有效回收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保全银行资产。
2.对于刻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敢于而且善于运用法律措施进行制裁。银行要克服畏惧情绪,积极向政府、人民银行、上级行、银行业同业公会、大众传媒等采取通报、曝光、联合制裁等措施,对逃废债企业形成外部压力,促使其归还贷款。
另一方面,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坚决清收。
3.银行要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企业的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卓有成效的沟通,严格执行国务院的企业转制、破产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制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制后的企业必须承担原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法以及《
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企业主体的变更,有变更后的主体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