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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欺诈的风险防范

  三、评析
  该公司为了骗得银行贷款,采用了以下手段:
  第一、成立皮包公司。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利用各种关系和采用的不正当手段以挂靠形式存在的虚假公司,该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联系电话及无经营资金等。
  第二、提供虚假和不真实的贷款抵押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取得银行的信任,取得贷款,向某银行某办事处提供了未经所有权人确认的抵押物(汽车、房产)作为抵押。因为这些抵押物未经所有权人确认,致使抵押无效。后某银行某办事处虽然经过法律途径追索,都无法取得抵押物的权利。
  第三、借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法转移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
  四、教训及启示
  这个企业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案例的经验教训是相当深刻而具有教育意义的:
  第一、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信贷业务指导意见》及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信贷业务,是防止发生不良贷款的首要途径。
  第二、业务人员努力提高业务水准,增强责任心,是保证所发放的贷款的安全性的又一道防线。
  第三、银行业务人员不但要熟悉相关的具体业务及其流程,同时还应掌握与业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担保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担保(抵押)的若干意见》等等。
  第四、增强职业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爱岗的精神,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防范不良资产形成机制。
  第五、完善有关奖励和处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46.某银行与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成立于1993年8月9日,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机电设备、摩托车、汽车配件、建筑材料、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原料、日用纸张、印刷材料、组装摩托车、兼营粮油制品、土特产、烟、酒、糖。其主管单位是某市商业集团公司。
  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从1994年开始,组装生产摩托车,虽然其生产的摩托车产量不断增加,但从其公司报表显示,已经连续5年亏损。1996年亏损685万元,1997年亏损698万元,1998年亏损646万元,1999年亏损957万元,2000年亏损361万元,2001年3月截止亏损362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26%,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从1994年开始,先后3次向某银行某支行借款共计200万元,贷款用途是购买原材料,组装摩托车。其中,第1笔贷款50万元,期限是1999年9月24日至1994年12月25日。第2笔贷款50万元,期限是1994年10月10日至1995年1月10日。第3笔贷款100万元,期限是1999年12月29日至1995年1月12日。上述3笔贷款均由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担保。
  截止2002年6月30日,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拖欠某银行某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利息119.9万元。
  二、法律诉讼情况
  某银行某支行于2002年3月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提起诉讼胜诉,但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评析
  本案例中3笔贷款形成不良贷款难以收回的原因有:
  (一)借款人故意躲避。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总经理从1994年开始,在办公室前台设立秘书,这本来是正常的设立,但是某支行的信贷人员却经常被拒绝在门外,即使总经理在办公室闲聊也不与前来工作的信贷人员见面,或要求信贷人员等候一段时间后再让秘书告之另外约定时间见面,若信贷人员按时应约,秘书又告诉总经理不在或不清楚。借款企业可以躲避不见银行人员,这种现象几年来总是如此。某支行有关领导经过再三预约和敦促,总经理才勉强与信贷人员见面,但从来不提归还贷款本息的事,在信贷人员的再三追问之下,才勉强称货款未到位,正在加紧催收,如果货款回笼,就偿还贷款。根据调查了解,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前几年大量组装摩托车,出售摩托车发动机,同时出售摩托车产品的合格证,利润相当可观,但在公司银行账户上却无资金往来,属于故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二)借款企业“金蝉脱壳”。重新注册成立某市商务有限公司,大股东是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的总经理,其他股东还有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的副经理等。某市商务有限公司无论从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工作模式,还是从人员的安排上,都与原来的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完全一样。根据了解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的大量贷款都通过某市商务有限公司来运作,以此种方式来转移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营部的资产,以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
  (三)担保流于形式。贷款的担保单位是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公司是管理机构,自身没有经营,根本没有经营收入,因此,该担保单位实际上不具有担保能力。2002年某市企业转制,担保单位某市国营商业总公司经并入某市四大资产公司之一的某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因此,某银行某支行要求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但借款人以无法找到新的担保单位为由,拒绝提供新的担保。
  三、教训及启示
  1.为了保证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除了要考虑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以外,还要分析其财务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更重要的是了解借款企业负责人的信用观念、法律及道德观念。在信贷风险的分析中,非财务因素的分析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制订逃废债企业责任人,特别是其法定代表人今后的任职,个人消费,兴办公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数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最终操纵者是企业的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企业的逃废债务的行为与这些人员的思想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规定担任过破产企业,逃废债企业的责任人员在一定年限内,比如5年,不得再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促进社会信用健康发展。
  2.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变动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落实好债务的承担和担保责任。防止信贷资产流失。依法清收不良资产,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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