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欺诈的风险防范
姚启建
【全文】
本类案例中,每一具体案例的欺诈行为是各有不同的,其防范欺诈的措施也应因事而宜。
一、典型的企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资金的案例
这类案例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防范这类风险银行要贯彻贷款到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防范风险。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积极做好贷款全周期的风险防范工作。按照《某银行授信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是落实三查制度的保障。
二、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案例
对于这种情况,银行要及时通过公安机关实施公力救济,打击了犯罪分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收回了部分贷款,适当的挽回了部分损失。但是,对于银行而言,其存在的风险和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银行人员未能及时识别其材料的虚假,也是该案件发生的因素之一。从该案,我们不难得出的教训有:在办理银行信贷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
贷款通则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及个人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等基本情况,了解企业负责人的资信程度。严格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抵押物物主的签名要人证相符,避免虚假签名。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理论素质及实际操作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业务中的欺诈风险。
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需要从不同环节认真考虑,全面评估,而极其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搞好贷款的调查与分析工作,建立信贷的信息收集、归类、处理系统。
一方面,应当掌握全国和本地区的行业结构、企业布局、产品需求、市场物价、资金状况等经济信息,了解各企业的产、供、销、库存、成本、利润以及资金周转状况等。
另一方面,注意征询企业资信状况,使企业对信誉的追求成为自身行为。
加强银行贷款的事前控制工作,但是事前的控制只是信贷管理的基础,从全过程管理来看,即使贷款发放出去,仍然要深入企业,了解资金应用的真实情况,使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争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返还和增值。
商业银行的贷前调查不仅包括对企业财务因素的调查,还应包括对企业的非财务因素的调查,非财务因素包括有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因素等,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素质,企业的信誉度等。本案例中的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素质的低下,恶意施行犯罪行为,诈骗银行贷款是形成该案的主要原因。企业经营成败与否,往往与其领导人的个人品德、才能有关。有的企业领导人可能会说假话哄骗银行,为捞取个人好处而搞垮企业,才能平庸、经常拖欠债务对等因素,如果银行把贷款投放到这些企业,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三、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深刻反思
由于银行内部某些职工的贪污、挪用、监守自盗等不法行为,导致了银行极其严重的损失。形成金融犯罪的原因使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因素,比如银行内部控制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及市场的因素。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1)更新和增强风险管理理念,把加强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建设作为风险防范的关键点来抓。
(2)建立健全现代银行监管体系以及银行的稽核、检查制度。
(3)健全内控指标体系,建立预警系统。
(4)建立分工控制制度,促进整体功能发挥。
(5)依法合规经营,严格照章办事。
(6)完善银行自律制度,建立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控制制度及授权控制制度。
严格银行内部管理,坚决杜绝银行内部职员违规操作。就我国而言,银行内部职员的违规操作甚至犯罪行为已多见不鲜。从国际范围观察,巴林银行倒闭事件,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台湾十信风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余振东案等等事件均是银行内部职员违规操作所带来的恶果。商业银行应以此为鉴,严格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行,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42.某银行诉张某等26人预售商品房抵押欺诈贷款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张某等26人
被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张某因申请购买预售商品房, 1998年7月9日某银行某分行与张某签订《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公司自愿为张某借款提供担保,对所借贷款本息和从属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某分行于1998年7月24日向张某发放贷款220000元购房贷款,张某应分8年期向某银行某分行还清贷款本息,但从1999年3月以来,张某所欠贷款本息未还。张某称她并没有与××公司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契约上的签字系××公司伪造,她不是真正的购房者,不具有订立《抵押贷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某银行某分行与××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表现在贷款前未对其认真调查,贷款时未对其证件认真审查。××公司称本案贷款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和担保人均是该公司。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为取得银行贷款,以被告张某的名义申请个人购房,被告张某在《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上签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被告××公司提供首期供楼存款,张某开立了用于偿还楼款的活期存折,但存折一直由××公司保管。后张某作为抵押人(借款方),××公司作为担保人(楼盘发展商)和某银行某分行签订《楼宇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与担保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某银行某分行,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公司和张某签订一份无具体签约和退房时间的《退出供房和约》,约定张某退出供房,由××公司以张某的名义继续履行与某银行某分行的按揭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