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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析与防范(一)

  8.建立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动力机制,确保信贷工作高效优质运行。
  9.完善新增贷款风险责任稽核监督机制,对于由主观原因造成新增贷款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从严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和损失巨大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以促进新增贷款的持续、快速、安全进行。
  四、教训及启示
  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十分注意贷款届期后的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贷款届期后2年,还应注意特殊诉讼时效。担保时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约定的是主债务届期后6个月。
  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3)其他。
  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1)权利人之请求。口头、书面均可,可向主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主张,(2)义务人的同意。口头、书面,明视、默视均无不可,(3)诉讼或仲裁。
  诉讼时效延长,因为“特殊原因”诉讼时效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延长。
  31.某银行与××通用电器集团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通用电气集团公司的前身为某市发电设备厂,1992年7月3日,某银行总行与某市发电设备厂签订编号为1720××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为三年,贷款用于开发潜油泵项目,利率为11.5%,贷款由某市铸锻总厂担保 ; 1993年12月7日及13日某市发电设备厂向分行借款流动资金800万元及360万元,由某市铸锻总厂担保。1997年3月某银行总行将贷款划归分行管理后,为完善担保手续,于1997年10月28日,分行将上述贷款本金1660万元及欠息1080万元共计人民币2740万元办理贷新还旧手续,贷款期限一年,利率7.92%,由某市铸锻总厂担保。另外,1990年9月29日,某银行总行与某市发电设备厂签订编号为163-0××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期限为二年,用途为科技贷款,利率为10.98%,由某市油泵油咀厂担保,97年3月某银行总行将该笔贷款划转到分行管理。分行对该笔贷款档案进行清理,发现该笔贷款已逾期多年,档案中有一份1992年10月25日某市发电设备厂要求贷款延期两年的申请书,但某银行总行科技部只同意延期一年,档案中没有担保单位某市油泵油咀厂同意继续担保的相关资料,实际上担保时效已过。为进一步完善担保手续,1997年分行多次与油泵油咀厂商讨,要求其继续为该笔贷款作担保,但该厂认为担保期限最已过,鉴于某市发电设备厂债务沉重、财务状况差,不愿为其继续担保。由于该司经营管理不善,加上投资决策上的重大错误,投巨资异地建造康立电气城,造成公司财务状况加急恶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97年10月贷新还旧后,该司只归还某银行所属分行少量的贷款利息。
  二、法律诉讼情况
  为维护分行的合法权益,1999年4月19日,分行分两笔依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5月20日,某市中院作出《(1999)×中法经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规定某市发电设备厂分期归还分行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免除担保单位某市油泵油咀厂的担保责任。99年6月17日,某市中院作出《(1999)×中法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通用电气集团公司(某市发电设备厂)承担27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免除担保单位某市铸锻总厂的担保责任。分行不服判决向某省高院提出上诉,但由于未能及时支付上诉费,99年11月19 日某省高院作出《(1999)×法经一终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按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分行立即向某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99年12月23日某市中院作出《×中法监字第125号》驳回分行的申请再审的请求;2001年12月19日,分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某省高院提出申诉,2002年4月17日,某省高院下达《(2001)×高法审监经申字第178号通知书》,驳回分行的再审申诉。
  99年9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通用电气集团公司(包括属下某省康立空调设备厂、某市发电设备厂等五家企业)破产还债。99年10月24日,某市中院发出《(1999) ×中法经破字第4-11号之五十五申报债权通知书》给分行。11月17日,分行向某市中院申报对××通用电气集团公司债权共计人民币68547251.94元(包括贷款本金2740万、利息5478540元、诉讼费164320元、租赁本金118332.5元、利息95443.44元、代付债券本金1699.5万元、利息15001516元)。2003年1月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中法破字第4-6号之二民事裁定》,确认债务人××通用电气集团公司欠分行68366180.78元、确认分行对××通用电气集团公司已抵押给分行的土地、房产、设备总值13328000元享有优先受权利偿。2000年1月30日,某市中院下达《(1999)×中法经破字第4-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分行优先受偿54.5779万元,为其余债权分配零。2000年2月2日,某市中院作出《(1999)×中法经破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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