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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一)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
  原审被告:××俱乐部有限公司
  1998年4月7日,某银行某分行与××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某分行贷款给××俱乐部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半年,偿还日期是1998年10月7日。同日,某银行某分行与××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俱乐部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该贷款抵押,后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11月,××投资有限公司向某银行某分行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单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投资有限公司用股权1550万元作担保借款,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享有××俱乐部有限公司的1550万元的股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在承诺书上签了章,但××投资有限公司未将用其股份出质的情况记载于××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欠本金及部分利息未归还,某银行某分行曾向××俱乐部有限公司催收2次。后某银行某分行诉诸法院。
  二、法院审判要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真实有效,××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的民事责任。由于设立了房产抵押,××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将该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承担清偿责任。××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书》依《担保法》第93条规定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另外该担保系质押而非抵押,不存在2年的保证期间问题,该质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至于××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而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这不需要某银行某分行配合,系××投资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质押合同不生效的过错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俱乐部有限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某银行某分行可以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正确,予以维持,现争议的焦点是:××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是否能证明××投资有限公司与某银行某分行之间建立了质押关系。从承诺书的内容看,虽然××投资有限公司认可借款人是××俱乐部有限公司,但《承诺书》未明确是为哪一笔借款担保,谁是贷款人,只能反映出××投资有限公司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用其拥有的1550万元的股权为××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书》不具有《担保法》第93条规定的具有质押合同性质信函。股票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且《借款合同》中明确应有《质押合同》,本案只有《承诺书》,没有《质押合同》,某银行某分行与××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未建立质押关系,因此××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评析
  法院判决某银行某分行胜诉后,××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某银行某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被执行人经营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一度中止执行。在此期间某银行某分行虽然不断地向债人追索,但债务人以种种理由为籍口回避。与此同时,某银行某分行发现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把借款用于酒店经营,而是以另一主体的名义将资金投入了在北京的房地产开发,又由于贷后管理的滞后,等发现贷款被挪用时,才向债务人要求追加担保,债务人拒绝,错失了一些清收时机,在此期间,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对某银行某分行设定的抵押物——某市某区前卫镇马家营村(××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但由于该房产功能较少,加上地租较高,经过招商,一直没有竞买人。之后,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也进入了执行程序。经法院研究决定对债务人的整体资产的经营权进行拍卖。
  从某银行某分行的事后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因该房产附着的提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原投资人是某银行某分行的债务人(××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先只剩余20年的经营期限,每年向农民交土地租金,且土地租金逐年递增,累计需要交纳地租3075万元。某银行某分行始终积极需求承租人,但承租人又要求某银行某分行追加贷款,但因为时间太长,以及风险的不可控性,所以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只是进行经营权的拍卖,所卖的价款即拍卖成交价是很低的,即使某银行某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与实际债权的差额是很大的,对某银行某分行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再通过继续追索,但执行的可能性也很小。
  四、教训及启示
  从该案观察,商业银行贷款在接受股份或股票质押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有:
  1.《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往往配套使用,但出现因《担保合同》的原因而产生的纠纷已屡见不鲜。因此在签好《借款合同》的同时签好《担保合同》至关重要。
  2.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承诺书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享有××俱乐部有限公司的1550万元股权,违反了《担保法》第66条禁止约定质物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的规定。即流质契约之禁止。
  4.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5.可以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某银行诉××发展公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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