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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管窥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利于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执法机构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1999年即将进行执法机构改革 ,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将合并和取消一大批行政执法机关。对原有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将分别采取清退、到期解除合同、转岗培训等方式予以处理。对具备一定学历条件、素质高、有限关业务合法律专业知识的正式公务员,经考试择优录用 ,进入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仅不会增加政府公务员编制,相反,将大大精简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这一思路与政府机关改革的宗旨有异曲同工之效,将进一步减轻政府机构改革裁员的压力,推进执法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利于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理顺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实现有序高效管理。进行行政综合执法的前提是必须摸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然后从中分离出将由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的职权,这一过程恰恰就是一个明确职责权限,理顺部门关系的过程。
  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
  (一)实际生活中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类型
  1.由政府建立综合执法机关,由综合执法机关进行综合管理和处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巡警制度,如上海、青岛等城市在市内广场和主要街道由巡警负责巡查,对治安、工商、市容卫生等领域实行统一管理和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行联合检查,根据具体行为违法性质的不同,分别以不同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处罚。
  (二)相对集中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
  正如笔者前面所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是对集中处罚权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和执法界还存在着另一类模糊认识,即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同于综合行政执法。这一点,在一些学术刊物上可见一斑。如有学者认为,“综合行政执法,是近年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种新的执法模式,其基本做法是:组建一支新的执法队伍,将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这支队伍的手中统一使用。这种做法,对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如违章建筑、无照摊商等,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 还有学者认为,“所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行使有关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体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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