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为何单单是法治对自由的实现具有这样的魔力而非其它呢?因为,所谓法治就是指一种有良好的法的规则及其法律制度的存在并且这种法能得以正确适用与普遍而自觉地遵守的社会状态。这些法的规则及其制度确保了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在有规范与约束的条件下,人的意志与行为便获得自由。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下进行的,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状态,由于法的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相互制约,充分保证了人们的行为能够尽可能的在现有规则的规范与约束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在这规则的范围之内,人的意志与行为便是自由的,如果没有这种规则的有效规范与约束,人们的活动就会处于一种毫无秩序的极度混乱状态。在那样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剧烈的无约束的矛盾与冲突时刻削蚀着人的意志与肉体,处处都是可怕的桎梏与枷锁,显然,哪能有自由而言呢?因此可以说,只有法治才是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最好保障,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状态,无论是封建的专制独裁,还是无法无天的空想自由,都不是对自由的保障,而是对自由的扼杀。
三、法治的自由与和谐
和谐社会的一般和最根本的标志之一,应该是这种社会的自由与和谐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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