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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自由与和谐

  二、法治与自由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也必须是建立在社会经济有相当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
  法与社会是密切结合的。社会生活中一系列的规则、习惯当上升为国家意志时,就成为法。可见法是社会习惯、社会规则的规范化、稳定化、国家意志化,并且法的这种现实存在是以社会生活中既已存在的一系列习惯、规则为依据的,是现实的、生动的社会生活的反映和客观写照。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法与社会的密切关系表现在诸多方面,如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自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建立国家时起,无论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都与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所谓无法无天。没有法的存在,没有一系列既有的规则和原则对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各种行为加以规范、约束和保护,就会造成极为混乱的局面,甚至导致人类社会的毁灭。
  关于自由与法治。自由与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等总是密切相联系的,而与限制、约束、禁止、专制等永远是相对立的。自由的本意可以从人的意志和行为能达到最充分的体现而得到解释。人的意志和行为在无限制、无约束、不受制约的状态下得以最大限度的表达与实施,人便是自由的了,但这仅仅是理伦上的推理而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争取自身意志与行为的自由。当自由与法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似乎法的规则便会无情地对自由加以约束。事实上,恰恰相反的是,正是因为法的一系列规则的存在才给了自由以最大的活动空间,法的规则的约束保证了自由的存在与充分行使,而不是对自由本身那怕是丝毫的限制与约束。但同时,自由也决不能绝对化,绝对化的自由是没有任何意义而且非常可怕的,因为,那样就无自由而言,就是绝对的不自由。对自由的限制与约束并不是法的规则对自由本身直接发生作用,而是通过限制与约束原本不是自由的东西而保证真正的自由的实现。可见,所谓自由必然包含正义与公平,否则便不是自由本身的内容。
  从上述简单分析便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自由与法治是不可分离的,法治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自由是法治的表现和产物,无法治就无所谓自由。因此,数千年以来,人类苦苦对自由、民主、平等和正义的追求与争取,实质上就是在追求和争取法治。从一定程度上讲,自由是一种理想,是较为抽象的,而法治却是现实,是具体而生动的。人类通过艰苦的劳动和斗争甚至是流血和牺牲而最终造就的具体而现实的法治天堂,为人类在最大限度的状态下充分享受人间天堂的生活的自由与幸福,提供了实现这种抽象的理想的必要条件,自由在法治的怀抱中得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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