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目的行为论在探讨过失本质的问题上是存在着疑问的。既然过失是一种缺乏目的的行为,那么用目的论来探讨过失行为的责任问题就是矛盾的,因为缺乏目的的行为在何种基点上能够共同呢?这不得不回到行为共同的立场上。(注:针对威尔哲尔的目的性论对过失犯罪的理解,反对论者认为,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着目的性,如何从无目的中找到行为的犯罪本质呢?目的行为论者的理解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而且,目的行为论既想在过失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确认行为共同的地位,又要同时确立目的缺乏的共同,那么到底是哪一方面成为判断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呢?到底过失行为是行为的共同还是目的的共同呢?不能不说,目的行为的观点在过失共同犯罪的判断上,标准是十分含混的。
4.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
共同注意义务,一般也被称为共通的注意义务理论。共同注意义务违反的观点,是由持肯定过失共同犯罪观点的学者站在犯罪共同说的立场上理论更新而得来的。持此限定肯定说的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在过失共犯中,各行为人在实施违反其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时具有共通的应受法律非难的心情,即,尽管法律要求各行为人不仅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而且应该促使其他共同者注意自己的行为,但是,却漠然地懈怠了注意,没有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行为或者没有促使其他共同者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行为,因此,在过失犯中,也存在着各共同者互相补充的心理基础。只要具备如下的要件,就能够认定不注意的共同者‘皆正犯’:而二人以上的人共同实行了具有使某过失犯的犯罪结果容易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在实施该危险行为时各人在法律上都负有避免该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在违反该注意义务使犯罪结果发生上共同行为人都存在构成要件性过失,违法过失和责任过失。”[11]
那么,什么是共同的注意义务呢?笔者认为这里包含着某种限制的因素,也就是说,负有注意义务的人,必须是在特定场合、职务、业务、法律等范围内负有特别需要注意事项要求的行为人。对于共同的注意义务,有学者具体分析了其内涵,认为,“什么是共同注意义务?简单地讲,就是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由于工作中相互间存在分工、协作、依赖的关系,每一个行为人不仅负有对自己职务、职业本身活动的注意义务,同时,对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的行为内容也负有、协作、关注的义务。”[12]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注意义务的内容与前面的意思联络和行为共同都有所区别。前两者都是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或者客观行为的角度出发,来看待过失数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而注意义务则是外部的规定,不是从主体自身的心态或者行为出发,应该说,注意义务这个概念带有一定的价值色彩。有的学者将它单纯地理解为一种主观不注意的心态,不能不说是存在疑问的。(注: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J].南昌高专学报,2002,(4):12.该观点认为,“诚然,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沟通,但是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理,这种共同心理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从而必然而不是巧合地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这种说法分析了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时候所具有的心理状态,但是,心理原因不再是
刑法共同犯罪评价的根据,因而不能根据这种心理来确定过失行为人构成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不仅不是行为人个人的主观心理要素,也不能和前面提到的意思联系相提并论。虽然,过失的共同犯罪如果成立的话,按照意思联络说的理解,过失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某种关于行为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的意思表达和联系。但是,是否不具有意思沟通的两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行为就不具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呢?不能一概而论。这将在过失本质中进一步讨论,但是仅仅从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中,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得出它与意思联络是同一关系的结论。一个是从外部的角度给予共同行为人特殊的规定,另一个则从行为人的内部心理出发,考虑在行为过程中主观的联系,这两者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因此共同注意义务说的提出,与意思联络、行为共同之间,有着截然的差别。
共同注意义务说考虑到了外界对行为的评价,这符合过失犯罪认定的特殊性,即过失犯罪是法律规定才惩罚的行为。但是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作为判断过失共同犯罪的标准,还存在不同意见。比如有的学者提出,“犯罪共同说认为,存在共同意思的场合的违反''客观注意义务''才成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存在相应的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即使在有共同意识地违反运输速度的场合成立,只存在故意违反运输速度的共同正犯,可是,那种情形中就绝对没有''过失犯''的共同正犯存在的根基。”[13]上面的说法应该指的是那种不考虑结果的过失而仅仅设定行为的故意责任的场合,在类似于行政犯的场合,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就应该处以故意犯罪,而不考虑结果的造成是否过失。确实,存在着这种现象:法律没有为某个违法行为的过失犯罪结果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个行为人共同违反了操作规程,则应该是故意的共同犯罪,而不是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是,批判者所忽视的是,就算是过失的共同犯罪也要依靠法律的规定,因为
刑法一般都会规定,“过失犯罪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才予以处罚”,因此如果没有规定过失单独犯罪的罪名,就无法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形。显而易见,这种指责虽然否定了部分行为的过失共同性,但实际上那种行为即使是过失的单独犯也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并不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