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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

  从行为共同说的角度来看,单纯强调犯意联系更不具有合理性。因为成立犯罪并不一定要有犯罪的故意,所以成立共犯关系也不需要故意的联系,只要存在着数个行为人对于行为事实的意思联系,就可以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虽然行为共同说是站在重视行为的共同性上看待共同犯罪的根据,但是并不表示它认为单凭行为的共同就可以肯定共犯的关系。如果是那样,行为共同说就无法区分共同犯罪和同时犯罪。因此,有持行为共同说的学者指出,“成立共犯关系不是一定有犯罪的故意,但是应该要有关于某种意义违法行为而共同进行的意思沟通(共同正犯的场合),或者具有利用该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教唆犯的场合),并且有这一点就足以成立共犯。”[8]由单纯的行为联系而产生的共同关系,将在后面探讨。
  然而,即使在承认意思联络作为共同犯罪的本质的问题上,关于过失的数个行为人之间是否真的能够存在着意思联络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此点,放在过失犯的构造中探讨。
  2.共同的行为
  一般的共同故意犯罪中,意思联络与共同行为不可能区分开,主观和客观方面都要存在,然而在过失共同犯罪的研究中,关于成立过失共同犯罪最根本的是依赖于行为人的意思联络还是共同的过失行为,这点存在争议。主张意思联络的大部分是持否定观点的犯罪共同说,他们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是犯罪人之间彼此的意思联系和通谋,只有通过意思联系才能把两个不相干的犯罪人针对同一侵害对象的行为结果联系起来,才成为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注: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819.耶赛克引用鲍曼、韦贝尔的观点,认为,“在过失情况下不存在共同正犯,因为在过失犯罪情况下缺少共同的犯罪决意。”)然而极端的行为共同说的论者认为,共同犯罪最本质的要素是行为的共同,因此只要是数人共同进行的行为,即使个人之间有不同的目的和企图,也成立一个共同犯罪。在过失共同行为中,认定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过失行为的共同,而不考虑行为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意思联络。一般而言,极端地主张行为共同的学说,大都把过失共同犯罪局限于过失正犯上。
  可是,单纯地依靠行为的共同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就会陷入混淆共同犯罪和同时犯罪的境地。所谓同时犯罪,有学者指出,“同时正犯,又称同时犯,指对一个客体,单独正犯数人具有并列关系而构成的犯罪。例如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相互间并无犯意联络的数人同时向一人开枪。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各正犯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只是偶然地同时犯罪,因而仍属于单独正犯。”[9]这是针对故意同时犯的理论,它能否适用于过失犯罪呢?所谓同时犯与共同正犯的区别,究竟是在于有无犯意联络,还是在于有无行为共同协助呢?笔者认为,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罪的区别,应该侧重在意思联络上面。然而行为之间客观上互相补充互相支援的可能,在同时犯中也有可能存在。比如,两个行为人A、B都要去某一人家进行盗窃,A先行进入房子,将门锁打开,然后进行盗窃,由于A已将门撬开,因而B非常顺利地入室,随后B又将可能威胁到A的防盗器关掉,而A、B两人在行窃过程中并无互相沟通协助的意思联络。在这个盗窃事件中,虽然侵犯了同一个对象,而且A与B之间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补充支持的作用,也不能作为共同犯罪的类型看待。究其原因,就在于A、B两人之间并不存在着联系和制约关系,两个人的行为完全是单独和独立地进行的,任何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心理毫无影响,而且两个人行为的结果也可以简单地区分开(至于同时犯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区分的状况,在理论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实也涉及到共同承担责任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把两个不认识无联系的人当作共同正犯对待,则有失偏颇。
  3.目的行为共同
  目的行为共同中,既包含了目的论的内容,也包含了行为共同的意思,这是由目的行为论得出的结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行为之共同,乃不注意之目的性行为之共同。”[10]由此看来,这种目的行为的观点实际上是行为共同说的一种更新,站在基于行为共同的立场上,它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然而,基于单纯的行为共同难以确切地表达过失共同的特质,因此它又立于目的的基础上论证过失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系。而这种主观联系是什么呢?目的行为论认为,所谓的目的性与故意犯罪的有意性不同,传统行为论认为,某一行为如果是有意的行为,则该行为即是目的行为,但是倡导目的行为论的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区分有意性与目的性。比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虽然可能对自己实行的行为的性质清楚地意识到,但是对于这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却没有故意,然而,过失者的行为仍然可以算得上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注:参见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369.这里介绍了倡导目的行为论的德国学者威尔哲尔的观点,他不同意某一行为如果是“有意的”行为,则该行为即是“目的”行为的观点。他认为,有意性可以和目的性区别开。这就为过失行为的目的性理论奠定了基础。)行为的共同在于其中包含着行为目的共同不注意。犯罪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因此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但是过失行为本身是缺乏目的性的行为,仅仅靠这样不能认定过失行为的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而是因为过失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了本来应该给予重视的必要行为的目的,因而可以追究责任。(注:威尔哲尔认为,过失行为也是有目的的,只是这种目的与故意的目的不同而已。过失行为不受目的行为的意思指导,而是由于意识活动而被赋予原动力,以引起因果的结果。过失行为是没有实行为了回避结果而必须的目的性行为,这就是过失行为的犯罪本质,即“过失中的潜在目的性”。对于这点,反对论者认为,过失中明白地不存在着目的性,如何从无目的中找到行为的犯罪本质呢?目的行为论者的理解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过失共同犯罪是过失地共同违反了共同目的的行为之共同,因此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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