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下)——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傅蔚冈
【摘要】当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招致了学术界和公众的广泛批评,死亡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是主要原因,因此才有“同命不同价”的质疑。但是中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建立在继承损失说的基础之上,所以该制度的最主要的缺陷并不是在于标准的不统一,而是在于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抹煞了个人之间的区别,从而违背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原有的填平损失的功能。解决死亡赔偿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制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要让死亡赔偿金能够体现被害人的收入状况,从而维护被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填平损失;平等;合理差别
【全文】
四、合理差别还是其他
已经有很多学者从平等权的角度批判以“户籍、国籍、地域和行业”为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对
宪法平等原则的侵犯。[28]如果我们整理出这些批评意见,其主要观点是:“户籍、国籍、地域和行业”不足以构成对平等例外的合理差别,因此,现阶段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不同标准是不合理的,应当以统一的赔偿标准而代之。如果再细细深究,我们会发现,这些指责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简单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首先,人的生命价值是应当统一的,或者说是平等的;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赔偿。于是,死亡赔偿金就应当统一。
不过,前面已经指出,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的赔偿,而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即近亲属的精神或财产方面损害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这一救济方式与受害人生命权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当下以“继承损失说”为理论前提下,死亡赔偿金实际上体现的是被害人今后所可能受到损失的财产性收入,而且死亡赔偿金必须是在有继承人的前提下才发生,因此,我们毋宁说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而不是逝者的权利。那么,指责当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中“户籍、国籍、地域、行业”等因素是对平等原则的侵犯,这样的论证是不是能够成立?我们有必要作出审慎的分析和论证。
什么是平等?德沃金说“平等是一个非常流行但又神秘的政治观念。”[29]关于平等,以不同的标准划分之,存有不同的类型。[30]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立法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则成为我国学者分析具体情况时的主要分析方法。但是,本文并不准备从传统的“立法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来进行解释,而是准备从公、私法中平等权的不同要求来进行分析。林来梵教授曾经这样分析了
宪法上的平等权和民法上的平等权的区别:“作为一种近代
宪法上的权利,平等权内涵的特定性还表现在其作为权利的对抗主体关系之中。这一点与其他
宪法权利的情形基本相同,即传统的平等权主要是排除国家对私主体所采取的不平等的措施,其主旨是要求人人均得到国家的平等对待,而非人人之间的相互平等;人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关系,则主要是私法(尤其是民法) 调整的范围。”[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