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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中的法与理(上)——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

  如果说继承损失说是从“财产收益”的角度论证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不可能整齐划一,那么童教授的“投入决定说”则是从成本的角度考虑了个体之间的财产属性是有差异的。不过,这些都表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不能够定额量化,只能够视个体情况而定,因此,当下中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实践和其理论依据之间的裂痕是致命的。
  
【注释】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相关报道可以参见廖卫华:《两公民上书高法建议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京报》2006 年3 月21 日;唐中明、田文生:《农村少女遭车祸身亡赔偿不及城市户口同学一半》,《中国青年报》2006 年1 月24 日;李丽:《城乡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亟待修改》,《中国青年报》2006 年3 月23 日等。

相关文献可以参见曹诗权、李政辉:《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法学评论》1998 年第5 期;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1 期;吴萍:《人身损害赔偿的理念与标准》,《法学》2003 年第12期;吴萍、廖多福:《平等与合理差别——兼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立法》,《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6 期;石春玲:《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法商研究》2005 年第1 期;刘士国:《论人身损害赔偿的定额化赔偿》,《法学论坛》2005 年第6 期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8 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 条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5 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第7 条

参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晋政发44 号) 第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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